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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差萬別,從習俗認可的新年殺豬不交屠宰稅的“權利”,到為祖祖輩輩從
不上稅的“黑田”免稅。①
有時,納稅人起而反抗的壞事純屬臆測。他們先入為主地懷疑任何稅收
的改革計劃,那怕其用意是極好的。在修訂地籍測量(或不得人心的“土地
申報”)的罕見的案件中,進行修訂可能大量減少多數納稅人的稅額負擔,
同時使國庫增收;唯一受損者只是那些擁有大量“黑地”迄今免於納稅的地
主們。②所以,我們看到政府當局咒罵他們是“愚民”,任憑一小撮大量逃稅
的大地主煽動發起動亂,而這恰恰損害了他們自身的利益。
直到 1933 年底,稅賦負擔持續惡化是這一時期的主要特徵。①然而,引
起納稅人憤怒的只是個別的改革(簡言之,是這一總趨勢的細節)。納稅人
總的說來並不反對這一趨勢,而是特別反對強徵某種新的附加稅,或不許在
歉收後按慣例減稅,或在一年內多次強徵新稅,非法勒索,特別明顯的欺詐
或濫用職權等等。總之,他們反抗據信是無法忍受的新的措施,卻不對稅賦
原則本身提出疑問。
這些零星的反抗是極易被制服的,儘管並非註定必然要完全失敗。就每
一起企圖持續幾個月的反抗來說,都有多次風潮在當天或一週之內便被平定
下去。兩次風潮之間很少有什麼協作。幾乎全都準備不足——如果有什麼準
備的話——組織極差和引導不善:即使動亂者的武器很原始,又缺乏訓練和
紀律,這些也不足以毀滅他們的事業,他們的失敗可能是起事倉促造成的。②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場動亂迅速被摧毀,接踵而來的是同樣迅速的鎮壓。如
① 《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 3 輯,第 1020—1021 頁。在 17 世紀的歐洲,規 模頗不相同的加泰羅尼亞
叛亂(1640 年)的目的在於保留受到卡斯蒂利亞中 央集權威脅的租稅特權和軍事特權。與 1662 年布洛內
地方的呂斯蒂克律的戰 爭一樣,法國的許多農民叛亂(雖然在 1660 年和 1675 年間它們越來越多地 表現
出重要的社會面貌)目的在於反對路易十四和柯爾貝爾破壞租稅豁免和 特權。見皮埃爾?維拉爾:《近代
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方:民族結構的經濟基 礎研究》,第 1 卷,第 627、629—632 頁;P。埃利約:《呂斯
蒂克律的戰爭與 布洛內地方的特權》, 《北方評論》(里爾),第 21 期(1935 年),第 265—318 頁;
萊昂?貝爾納:《路易十四時期的法國社會和民眾起義》,《法國史研究》, 第 3 卷第 4 期(1964 年),
第 457—459 頁。
② 見在當塗縣、蕭縣和江都縣實行的三個例項,財政部整理地方捐稅委員會: 《土地陳報調查報告之一:
安徽省當塗縣土地陳報概略》;《土地陳報調查報告 之二:江蘇省蕭縣土地陳報概略》;《土地陳報調查
報告之三:江蘇省江都縣 土地陳報概略》。江都縣是前面提到的揚州風潮發生地。土地陳報引起蕭縣一 起
迅速被鎮壓的風潮。
① 這種惡化在 40 年代重新開始並走向高潮,見易勞逸:《農民、捐稅和國民黨 統治,1937—1945 年),
第 6—16 頁。
② 1932 年 10 月,揚中的示威者在用 10 小時放火焚燒相隔很遠的私家房屋(共 7 處)後才攻擊縣衙門;當
局有充分時間防範(戴聞:《江洲火案》,第 22 頁)。在揚州,暴動者也讓當局有充分時間在 10 月 23
日的決定性對抗前,調 動援軍和關閉城門。
在揚州,鎮壓通常是嚴酷無情的,但也是有選擇的;領導者(或者,如果不
能確定,則是那些被宣佈為領導者的人)會被處死,其餘的全部釋放。通常
縣長會被調離,而引起事件爆發的措施會被廢止。在這種情況下,戰敗並不
意味失敗。
抵制鴉片稅
土地稅,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