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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國那樣大規模造反的人或某些秘密組織的“頭子”不同,中華民國的農民
和那些組織的一般風潮和動亂(也就是說除共產主義革命以外)的領導人似
乎沒有被宏觀的社會洞察力所激勵,也沒有對這一社會的組織基礎產生過疑
問。
農民騷動的狹隘性和自衛性是互補的。大多數農民風潮和動亂的目的是
為了保衛地方集團(它的組成往往是龐雜的多,單純的少)和維護其不穩定
的存在。這種保衛大體上與保護收成免遭搶劫或保衛自己免遭土匪襲擊並無
不同。假使當局常常缺乏效能,為了抵抗土匪,村民們(更確切地說,村裡
的地主們)被迫建立自衛團,或在面對大股土匪時,建立名副其實的連莊會...、
連村會...。自衛與騷動之間的聯絡,從廣東東部的紅旗會和烏旗會的情況(見
② 範長江:《飢餓線上的人》,《汗血月刊》,第 9 卷第 4 期(1937 年 7 月),第 125 頁。
③ 同上,第 131 頁。
④ 《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 1 卷,第 426 頁。
⑤ 陳登原:《中國田賦史》,第 17 頁和《東方雜誌》,第 31 卷第 14 期(1934 年 7 月 16 日),第 110 頁。
① 只提兩個事例,請回憶農作物歉收(本身反映氣候狀況)和佃農風潮多的時 期的一致性(本章《佃農與
地主之間糾紛》節最後三條註文);很像 18 世紀 新西班牙農業危機與農民運動的一致性(參看皮埃爾?維
拉爾:《拉丁美洲的 農民運動》,載第 13 次國際歷史科學大會:《當代世界農民運動調查,總報 告》,
第 82—83 頁)。第二個事例:反抗軍隊的次數,在中日戰爭期間比 1937 年以前多得多(見前《與租稅無
關的騷亂及其型別》)。引起風潮的是當時的 問題或災害(而不是要求進步的慾望和希望)。
上文)也能看出,當情況屬於“不安全的動亂”①時——這時對土匪的抵抗領
先於(並發展成為)騷亂或者暴動——甚至更為明顯。一般講來,組織暴動
的人也正是那些原先組織自衛的人(地主或者村裡的頭面人物)。
由此得出三個具有否定意義的結論:
1.組織大多數“農民動亂”的人並不是農民本身。儘管這些運動很不相
同,但大多數都是由村、鄉甚至是區的頭面人物鼓動並組織的。嚴格說來,
一般所指的農民騷動應該稱為農村騷動:它們往往涉及整個農村社群,而不
只是農民。被捲入的農民構成了“軍隊”的大多數,換句話說,群眾被組織
者操縱,至於組織者自己,他們很少親自種田。同 1789 年的法國第四等級一
樣,參與騷亂的中華民國的農民們,只是跟在一個不同的階級後面被拖著走
的。
2.無論是“農民”騷動還是“農村”騷動,它們都不構成一場運動。我
們只能說,那是一系列沒有配合、大多組織得很差和沒有什麼準備的地方性
行為,是憤怒的突然爆發,或者不妨借用一下早期用過的措詞,是“狂怒”
的例證。②這些騷動對當局並不構成多大的威脅。20 世紀的中國農民的行動
和武器與他們 17 世紀的先輩們相近,而中央政府卻掌握 20 世紀的武器、運
輸和通訊工具。至少可以說造反的農民與治安力量無法相比。所以,如此迅
速被平息下去的地方性風潮不能與“農民運動”等量齊觀。風潮之多和反覆
發生表明了既廣泛又持久的不滿,不過那往往是假定的,幾乎沒有資料可以
證實。正是這種不滿情緒,共產黨人以他們自己的方式予以表達並加以利用。
3.最後,我們提出的關於這些農民鬥爭的目標的分類,對那些參加鬥爭
的人們來說,可能沒有多大意義。無論農民是同土匪、士兵甚至稅吏鬥爭,
他們覺得是在自衛,抵抗攻擊者,抵抗像寄生蟲一樣侵害鄉村的社會機體的
外來分子。正如我們已經注意到的那樣,政府往往象徵這樣的寄生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