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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於接受培訓後,視需要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優劣列入考核依據。
第七十二條專業培訓:
(一)專業知識,視必要可辦理專案培訓。
(二)蒐集專業報導或講座教材,印發給每位員工。
(三)各一級主管可自行申請或由公司指派參加國內外各種培訓機構舉辦的講座、觀摩、訓練。
第七十三條培訓作業應另參照《培訓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章員工的辭職和退休
第七十四條正式任用的員工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30天前提出辭職申請書,由部門主管及人力資源部主管籤具意見後,呈總經理核准,再轉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部門作業。
第七十五條人力資源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本人於被批准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理移交,辦理完畢後,由人力資源部主管稽核無誤後,並簽章轉會計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
第七十六條人力資源部根據《離職通知單》於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於《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二)登出人力資源部控制的《人員狀況表》內登記。
(三)登記《個人資料卡》,登出個人資料檔案。
第七十七條人力資源部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面談記錄檔案,以作為人力資源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七十八條人員到達退休年限,由人力資源部填寫《退休申請單》公文,詳填理由及會籤部門主管意見後,呈總經理核准,發給《退休通知單》,副本轉會計部門核發退休金。
第七十九條經核准退休人員,於奉準退休日,應領取《離職通知單》,逐項辦妥離職手續後,始發給退休金。
第八十條人力資源部憑《退休通知單》及《離職通知單》辦理相關事項,應辦理事項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
第八十一條人員退休,應另參照《退休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十二條人員因公死亡者,由人力資源部填寫《撫卹申請單》公文,呈總經理核准,副本抄送會計部門核發撫卹金。
第八十三條死亡員工家屬由人力資源部辦理撫卹手續,並填具《申請撫卹金保證書》後,始得領取撫卹金,人力資源部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有關事宜。
第七章員工福得及權益
第八十四條員工符合福利金申請條件者,至人力資源部填寫《福利金申請單》公文,由人力資源部簽註意見,呈總經理核准後,副本抄發會計部門發給福利金。
第八十五條福利金申請應另參照《福利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十六條新進員工或現有員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力資源部填寫《宿舍申請單》申請配住,由人力資源部簽註意見後,轉總務部門辦理。
第八十七條新進人員於報到日時,人力資源部應視其任職部門詢問是否參加工會並給予解釋辦理。
第八十八條人力資源部應每月統計個人應繳會費,轉會計部門代從薪資內扣繳。
第八十九條人員於報到日時,由人力資源部登記辦理投保手續,生效日以到職日為準。
第九十條人員於退職日當天,人力資源部應即辦理退保。
第九十一條投保薪資因調整薪資或其他因素而變動時,應由人力資源部填報《投保薪資調整單》。
第九十二條人力資源部應保管勞保局每月寄來的勞保門診單。當員工有需要時,可持私章索取。
第九十三條員工勞保個人資料應立冊登入備查。
第九十四條人力資源部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負擔保費,轉會計部門從薪資內扣繳。
第八章工作交接及資料管理
第九十五條各級主管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因故離職時,應將所負責的公物及經辦事務逐件列具清冊,在監交人監督下交於接任的人員,並會同接任人員提出移交報告書。
第九十六條移交時應造清冊如下:
(一)《印章戳記清冊》。
(二)《所屬人員薪資單冊》。
(三)《未辦或未了重要案件目錄》。
(四)《保管文卷目錄》。
(五)《職責事務目錄》。
(六)《上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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