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第2/4 頁)
們不能責備我,說我違背了,比如說,李嘉圖說過的“銀行業務”不會增加一個國家的財富的觀點。人們也不能說我犯了罪,比如說,以銀行家勞的意思,犯了“濫發鈔票空頭投機”罪。更有甚者,誰也不會否認這樣的事實,即在某些國家,或許四分之三的銀行存款只是信貸;通常,工商業者都是為了成為銀行的債權人而首先變成它的債務人,他們首先借的實際上是他們要“存”的;更不用說,在所有的交易額中只有極微少的一部分,在嚴格意義上,是可以利用並且透過貨幣完成的。因此,我對這些問題不再作進一步的討論。在這裡作一些對於某些人來說是新鮮的但可以在任何一本基礎讀本里都能找到的解釋,的確是沒有什麼意義的。所有的信貸形式,從銀行券到賬面信貸,在本質上都是相同的事物,在所有這些形式裡,信貸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數量,這是無可爭議的。
信貸與資本(3)
至此,只有一點可能是有爭議的。顯然,大多數這些流通手段,如果沒有構成法幣或商品的依據,是不會憑空產生的。我相信,當我對工商業者或者理論家說,生產者的票據就是這種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時候,我並沒有說錯。生產者完成了他的生產並且售出了他的產品後,就給他的客戶開出匯票,要求立即支付“貨幣”。於是,這些產品就起到了“依據”的作用——具體說就是提貨單——即使沒有現成的貨幣支援這些票據,它卻有現存的商品作為依據,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它仍然是以現存的“購買力”為依據的。顯然,前面所提到的存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形成於這種商業票據的貼現。似乎可以把這種情況看成是提供信貸或者把信貸工具放入商業渠道的正常情況,而把其他情況看做是不正常的。但是即使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結算沒有問題的情況下,通常也需要有附屬擔保品,因此我們所說的信貸“創造”只是一個把現有的資源整合利用起來的問題。因此,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再次回到傳統的概念上。事實上,傳統的概念似乎是勝利的,因為在那種情況下,不僅所有的流通手段都有其依據,而且甚至貨幣也可以從流透過程中抽走,從而所有交易都可以追溯到物物交換,也就是說,屬於純粹的商品範疇的過程。這種解釋也說明了為什麼人們通常認為“貨幣的創造”僅僅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它對於經濟生活的一般理論沒有更深的意義,而只要在有關銀行經營方式的一個章節說一下就可以了。
我們不完全贊同這個觀點。目前只需要強調的是,那些被實踐表明是“不正常”的,只是裝扮成正規商品交易的結果的那種流通手段的再造,僅此而已。除此之外,金融票據不能簡單視為“不正常的”。誠然,它們不是為了給新組合融資的信用產物,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它們頻繁地起著相同的作用。至於附屬擔保品,在這種場合下,不可能是現有的產品,而是其他東西;從原則上說,它的重要性不在於構成附屬擔保品的資產因銀行提供信貸而被“靈活運用”起來。這不是附屬擔保品本質的主要特徵。相反,我們必須區分兩種情況。第一,企業家可能擁有某種可以拿到銀行作抵押的擔保品。這種情況一定使他更容易獲得信貸。但它不屬於最純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質。分析和經驗都告訴我們,在原則上,企業家的作用與擁有財富沒有關係,儘管就偶然的情況而言,擁有財富會構成一種現實的利益。如果不存在這種利益條件,我們的觀點也經得住挑戰。於是,把信貸說成是“貨幣財產”,並不是對事情的一種充分的表述。第二,企業家可能抵押商品,而這些商品是他用借來的購買力所獲得的。於是,首先出現提供信貸,然後才有附屬擔保品,至少在原則上是這樣,不管兩者之間的間隙有多短。在這種情況下,把現有資產放入流通中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援甚至比第一種情況下還要少。相反,這正好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種情況下,當購買力被創造出來時,沒有與之相對應的任何新商品。
因此可以說,在現實生活中,信貸總量必然大於有充分擔保品所提供的信貸量。信貸結構顯得不僅超過了現存的黃金基礎,而且超過了現存的商品基礎。這樣的事實是很難被否認的。只能懷疑它在理論上的重要意義。然而,對我們來說,劃分正常的與不正常的信貸才是重要的。正常的信貸創造了對社會收益的要求權,它代表著並可以被認為是對已經提供服務以及現存商品已經交付的證實。那種被傳統觀點認為是不正常的信貸,也創造了對社會產品的要求權,然而,由於缺少過去的生產性服務的基礎,只能被看做是對未來的服務或者尚待生產的商品的證明。這樣,在兩個型別之間,它們的性質以及它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