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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道既是禮又是法。後世學者稱荀子進獻給君主的是禮法並重的“禮治”。
顯然,無論是禮還是法,仍然不足以稱之為治國之道。荀子也明白這一點,所以其“取人之道,參之以禮。用人之道,禁之以等。行義動靜,度之以禮……故卑不得以臨尊,輕不得以懸重,愚不得以謀智。是以萬舉不過也”。――荀子所主張的正是打破世族門閥、專論士子才能的文官制度。這也是前述荀子禮治的特異之處。與世祿之制恰好相反,他的取官原則就在於立公制以擯私意。因為取官之私意,恰恰來自於君主;所以,立制度之公正以防君主之私心。
實際上,儘管荀子在“法”的取向上搖擺不定,但其主張大致還沒有超出儒家慎刑的範圍,所謂“凡刑之本,禁暴惡惡,且懲其末也”。其政治思想與孔孟精神仍然是一致的,即以人為本以法為末,因為“有亂君無亂國,有治人無治法”,有了法也得有人來執行,關鍵還是看執行的人是不是君子,否則也只是有法的名義。誠哉斯言!
六、管子:君之當尊,民為君用(1)
朝有經臣,國有經俗,民有經產。――《管子·重令篇》
守國之度,在飾四維。――《管子·牧民》
國大而政小者,國從其政;國小而政大者,國益大。――《管子·霸言》
管仲和儒家幾位思想大師最大的不同,就是他的治國之術有了真正的用武之地,儘管他出身卑賤卻做到了齊國的宰相,而且還被齊桓公尊為仲父。齊桓公和管仲之間有長達四十餘年的通力合作,齊國也因為他管理有方而躋身於春秋五霸之首。公元前685年至公元前645年40年間,管仲相於齊國,“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謀也”。管仲死後,齊國也隨之轟然坍塌。
管學既非儒家,也不是法家。他的尊君理論比荀子更為徹底,為君主辯護,他幾乎肝腦塗地;而對於法治,他與申不害、商鞅、韓非、李斯也不一樣。《漢書》將其列為道家,而後《隋書》則將其改列為法家之首,可見其內容混雜,難以歸於任何一個門派。蕭公權先生早就說過,儒家的民本位思想基本上承續了宗法封建社會的餘脈,而法家的君本位思想則是宗法封建衰微、君主專制突起後的產物。後世學者視其為商韓等法家學術的先驅,但又不是法家的開山鼻祖。恐怕只能如此。
儒家思想倡導正名守禮。這雖然有點迂腐,但也可算是儒學的標記。不過,真正區分儒法兩家的標準,卻是“君”“民”在各自思想中的地位。儒家貴民,而法家尊君。儒家諸子之中,孟子宣示“民貴君輕”;荀子雖有尊君之說,但其尊君仍然是為了養民,可謂是尊君以貴民。倒是法家尊君之極,人民不過是國家富強的墊腳石,甚至人民不過是愚頑不化的禽獸,需要君主與官吏的鞭策。
尊君牧民
明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管子·任法》
凡大國之君尊,小國之君卑。大國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為之用者眾也。小國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曰:為之用者寡也。然則為之用者眾則尊,為之用者寡則卑,則人主安能不欲民之眾為己用也。――《管子·霸言》
管子之學裡有法家君本位的思想,又與法家有所區別,因為管學並未完全掙脫封建與宗法的背景。不過,“君之所以為君者,勢也”就是出自他的名言,其論君之道,當屬後來法家思想之發軔。
管仲認為,君主一身為全國治亂之所繫,所以“安國在乎尊君”;管學特別賦予了君主至高無上的獨斷之權,“令不高不行,不專不聽”,所以君主必須獨居崇高之位以專擅賞罰之柄。“凡人君之德行威嚴,非獨能盡賢於人也。曰人君也,故從而貴之,不敢論其德行之高下。”尊君的精髓盡在於此,堪稱法家之思想。
不過,管子所論君道與商韓等法家的言論仍有不同。法家拋棄了宗法制度,另立君主專制為最高理想,卻又擔心君主私自亂法給了奸佞之臣可乘之機,所以並不要求君主有多麼高尚的德行,只是認為君主應該隱藏一切,讓臣下覺得高深莫測。這一點比管學更為深入了一步。管子只是提出了前半截,後半截倒讓法家接續了過來。管子雖然倡導了戰國時代任法的先聲,但其自身並未脫離封建宗法的影響,雜糅了人治法治的理念,甚至非常容易讓人找出其前後相互牴牾之處。
尊君之論,管子與荀子貌似區別不大,但對於人民的看法則迥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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