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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而是“生”“滅”兩種投影的組合、交織和糾纏。這為“我是什麼”這樣的問題打下了有趣的伏筆:我是我的精神嗎?我是我的身體嗎?對此類問題如果做出任何肯定性的答覆,似乎都不能令人信服——至少在經驗的層面上是站不住腳的:身體是確切實存的,精神也是親切可感的。更何況,對任何一個的粗暴否定都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刑罰的依據在哪裡?如果我是由我的精神規定的,那加諸肉體的刑罰,其合理性在什麼地方?
據此,我們判定:“自我”作為一個可以約減的歷史性觀念,從來都是由一對範疇規定的,所以,它往往表現為一個戰場(或者舞臺),在這裡,“靈魂/肉身”“理性/感性”“精神/物質”“思維/存在”(它們無一例外都是“生”“滅”兩種本源力量的派生)不斷糾纏(出場/退場)——在這個過程中,“自我”被不斷構造,使它具有了恆久的時代價值。也正因了它的時代價值,與此相關的派生的範疇才不是恆常的——在以前,它能夠表現為“道成肉身”:耶穌代表耶和華出場;在今天,它能夠表現為“君主立憲制”:首相代表女王出場。這種一隱一顯(不出場的靈魂/出場的肉身)的二元模式,為刑罰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靈魂犯罪,肉身受到懲戒——“自我”的所有權屬於靈魂,但使用權卻屬於肉身。
這種種煩雜的關係,我們完全可以用以下圖表做出說明:
生 滅
自我
(靈魂/肉身)
(思維/存在)
(理性/感性)
(精神/物質)
價值取向:功利性 超功利性
務實的 理想的
世俗性 神聖性
(荒誕感) (儀式感)
舒適感 快感
外在表徵:喜劇性的 悲劇性的
理智的 狂歡(迷幻)的
社會理想:秩序的 平等的
(右,保守,溫和) (左,激進,暴力,無政府主義)
力量源泉:政治的 性的
(凝聚,支配的) (瓦解,消耗的)
交換法則:交換 饋贈
(利益) (情感)
(使用) (消耗)
雖然肉身代表靈魂(精神)出場,並替它受罰(閹割),但各種直接懲戒、規訓(閹割)靈魂(精神)的企圖從未間斷——這或許是狗儒主義不斷盛行的根本所在。既然“自我”的所有權屬於靈魂(精神),那麼,對靈魂(精神)的懲戒(規訓)就顯得更為必要——事實上,各種懲戒肉體的措施,從根本上講,不是為了摧毀肉體,而是為了摧毀(震懾)靈魂(精神):不留全屍是為了讓靈魂不能順利地投胎轉世——殺一個人,相當於打碎他靈魂的容器;割掉一個人的一些器官,則相當於讓他靈魂的容器看起來如此殘破、卑微,甚至骯髒 。
從這個意義上講,對精神的閹割沒有理由被排除出我們的視野。我首先從詞性上入手解決這個問題。跟大多數漢語實詞一樣,“閹”具備三種詞性:名詞(閹人),動詞(閹割),形容詞(像閹人一樣,或者,看起來像被閹割過一樣)。作為一種派生詞性,形容詞從來沒有取得過主體性價值,因為它無法給事物(行為)命名(定義)。之所以要對“閹”的形容詞性做出解釋,是因為我對二元論懷有不二信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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