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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者和降金漢民地主利益服務的政策,是奴役勞動人民,特別是束縛貧苦佃農、僱工的政策。從這一點看,它與歷代王朝初期推行的“招民復業”政策,基本上是相同的。可是,它也有其特殊之處,這就是滿族貴族成為遼東的新主。因此,“各守舊業”就包含了民族歧視的因素,對反金的漢族地主嚴加懲處,對降金的地主、官紳則予優待。“各守舊業”的政策,還意味著遼東新主金國汗,承認了過去各行各業的舊傳統、舊的產權形式和舊的經營方式,而且還使一些舊制度暫時被沖垮、被打亂的地區恢復了原狀。
第二節“計丁授田”
天命六年三月金軍進駐遼瀋以後,實行了“計丁授田”政策。這和歷代王朝招民墾荒、授民以田,有很多相同地方,與明代遼東的軍屯也有一定的聯絡,但它又有其獨特之處。
《滿文老檔·太祖》卷二十四、二十七載,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努爾哈赤下令“計丁授田”說:
為分田事,先期傳諭各村曰:海州地方取田十萬日,遼東地方取田二十萬日,共徵田三十萬日,給與我等駐居該處之人馬,至於我等之眾百姓之田,仍令在我等之地方耕之。爾等遼東地方諸貝勒、大臣及富人之田,荒蕪者甚多矣,將該荒蕪之田,入於我等所取之三十萬日田內,亦可足矣。設若不敷,可取自松山堡以東之鐵嶺、懿路、蒲河、範河、渾託河、瀋陽、撫順、東州、馬根丹、清河、孤山等地之地耕之。如此,若仍不足,則可出境耕地。……今年耕種之谷,準其自行收取。吾今計算田畝,一丁給與種穀之田五垧,植棉之田一垧,均行給與。爾等勿得隱丁,隱丁,則不能得田矣。嗣後,原為乞丐者,不得乞食,乞丐、僧人皆分與田,勤加耕種。三丁耕官田一垧。每二十丁,徵一丁當兵,以一丁服官役。
第一節 “各守舊業”(3)
同年十月初一日,努爾哈赤又下汗諭:
降諭漢民曰:明年徵收兵士之食糧、飼馬之草料及耕種之田地。遼東五衛之人,令種無主之田二十萬日,海州、蓋州、復州、金州四衛之人,亦同樣令種無主之田十萬日。
從這兩次汗諭,我們可以瞭解到實行“計丁授田”的主要內容。其一,從法例角度說,用來分授的田地,不是有主之田,不是將現存遼民耕種、佔有的土田沒為官地,用來分配。而是明朝“諸貝勒、大臣、富人”即逃亡、死絕的漢族官紳、地主遺棄的田地,是沒有業主的田土,是“無主之田”。其二,這些無主之田,既授予滿族兵丁,也分與漢民。已經進入遼瀋的八旗官兵,計丁承領無主田地,遼東五衛及金州、復州、海州、蓋州四衛,亦即遼瀋地區的多數漢民,也計丁領地,每丁六垧,五垧種穀,一垧植棉。其三,遼民皆須首報人丁數目,清點編制,不許隱瞞,不得遺漏,均應固定在土地上,按丁承領無主田地,開墾耕耘,不準棄地不耕,四處行走。其四,授予田地,並不是白送,而是為了徵收國賦,勒派差役,僉民當兵。
“計丁授田”政策的推行,對後金政治、經濟、軍事各方面,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滿漢各階級各階層的反應各不相同,有的階級獲利甚多,有的階級則遭害極大,對於降金或不反後金的漢民地主來說,由於用來授予之田,是“無主之田”,不是沒收他們的土地,因而他們的莊田,照舊歸他們所有,祖業並未遭到損害。而且,地主富家丁多,努爾哈赤自己就說過,遼東貧富之間,人丁不一,懸殊很大,有的“一戶有四、五十丁,或一戶有百丁”,而有些戶只有一兩丁。富人既有自家的老爺、少爺,又有僱傭的工人、家奴和佃農,原有人丁已經不少,開戰以來,許多農民、市民流離失所,投靠富翁,又增加了很多人丁。因此,如果他們的莊田,少於每丁六垧的數目,便可根據計丁領地的規定,分取無主之田,擴大自己的莊園。設若地多丁少,則可依照“各守舊業”的政策,保留全部祖產,不拿出多餘的田地,讓人分走。
至於貧苦農民,並不能從“計丁授田”法中得到什麼好處。因為,所謂“計丁授田”的丁,並不是指一切成年的丁,不是單純指年齡和性別而言,而是包含有特定的階級屬性的,包衣阿哈、僱工和佃農,都不能成為獨立的丁,都不是“計丁授田”的丁,都必須包括在他們的家主、僱主、田主的戶內。由此也可以瞭解,為什麼在宣佈實行“計丁授田”的汗諭中,雖然已經說到富家“僱人耕種”,即已經知悉並提到了僱工和佃農,但在敘述授田的具體辦法時,除了列舉乞丐和僧人領種田地外,並不明確提出阿哈、佃農、僱工可以分田,原因就在於此。聯絡到遼東土地佔有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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