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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的這三條切實的保障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權益,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至於淪為廉價勞動力。 txt小說上傳分享
新《勞動合同法》給我們帶來什麼?(3)
9。不再擔心違約金
法律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殷謙解讀:有了這條規定,套在勞動者頭上的“緊箍咒”去掉了。一直以來,違約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法寶,而到2008年1月1日,勞動者就成了自由身,去留都是由自己決定,炒老闆魷魚的勞動者不必為離開單位而留下自己的血汗錢。這也預示了,在2008年人才的流動性將加快,用人單位應該考慮的是:我拿什麼留住人才?
提前結束勞動關係,並不是任何違約金都不必交,這就是本法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三條所提到的特殊情況。第一種是二十二條中提到的培訓費,勞動者如果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這給人力資源部敲了警鐘:以後要注意收好發票。
第二種是保密費,用俗話說就是:封口費。在一些用人單位,合同中經常出現要求勞動者保守單位的商業機密與智慧財產權,一旦勞動者離職,就應該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約定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則不能到原用人單位的競爭對手那裡工作,而且還不能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這個期限最長是兩年。
10。切實的保障了女職工權益
法律條文:第四十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殷謙解讀:新法中對女職工的權利進行了規範。女職工在產後有90天的產假,而有的特殊行業還有較長的產前假,如酒店服務行業,產前假工資由用人單位照常發放,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產後假工資則由社保發放。
11。規範了勞務派遣
法律條文: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說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殷謙解讀: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而不是用工單位。比如用人單位A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B工作,勞動者每月的工資由用人單位A發放,而不是用工單位B,同時用工單位B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此外勞動者還有工資的知情權、享受勞動保護等等,新法全面的規範了勞務派遣市場,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12。規範了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條文: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殷謙解讀:非全日制用工,俗稱:小時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勞動者也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前提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為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權利,新法還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這就從法律上規範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充分發揮非全日用工在經濟建設中機動靈活的優勢。
新《勞動合同法》給我們帶來什麼?(4)
殷謙後話:
新《勞動合同法》:矯枉必須過正
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如一劑猛藥,對國內外的企業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因此才出現了文章開頭所說的郭臺銘飛赴廈門向*副總理抗議的一幕,而LG電子(中國)在新法面世後,將在總部和全國各地分公司大量裁減5-9年的老員工,成都分公司的裁員規模達到了20%,甚至一些外企在華投資正準備撤出中國,因為這部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意味著中國的勞動者已不是廉價勞動力。對此,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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