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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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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條文: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並在本法第八十四條做出了懲罰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依相關法律給予處罰;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殷謙解讀:在求職時,勞動者經常碰到這樣的情況:“管理費100元、保證金100元、工作服押金200元、工作卡成本費用10元、培訓費200元。”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或其它證件,在新法中此類行為被明令禁止,有了這兩條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敢再隨意索要勞動者財物或扣押證件,勞動者再遇到這種情況也可以依法拒絕。

5。不怕用人單位不簽約,不怕用人單位不買社保

法律條文: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電子書 分享網站

新《勞動合同法》給我們帶來什麼?(2)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作出經濟補償,並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

殷謙解讀:以前用人單位不簽約是為了省錢,新法頒佈後,單位不簽約將會賠的更慘。新法中規定3個月到1年之內未簽約的,賠償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簽約的,自動視為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應該注意的是簽約的書面合同必須是當地勞動局同意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

現在不少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所謂依法就是要按時足額購買,拖延時間、金額不足都要是違法。今後出現這種情況,不但要補足該交的部分,還要向勞動者付出經濟賠償。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十年之癢”

法律條文:第十四條(一)中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便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殷謙解讀:延長合同期限是本法的一個亮點。對用人單位來說,這個條款增加了他們的擔憂,因為用人單位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面前別無選擇,所以也許3-6年後,用人單位的許多員工都轉成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成為我國用工形式的主流,這樣的機制是否會引起員工勞動積極性降低、企業生產效率低下,缺乏競爭力?這些都是值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思考的。

對勞動者來說,這條規定帶來的好訊息是:簽約時間勢必會延長,但也可能出現一種不好的情況:兩次簽約後用人單位不再跟勞動者續約,用人單位兩輪之後就大換血,“十年之癢”縮短,對於想繼續留在原單位的勞動者來說就不可能了。

7。簽約兩次後若續約須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條文:第十四條(三)中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再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殷謙解讀:用人單位中普遍存在著勞動合同期限短、簽約頻繁、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毛病,這條規定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的,同時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規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勞動者按規定可以得到雙倍賠償金。

8。“試用”不再無“期”

法律條文: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殷謙解讀:求職時,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試用期三個月、一年等等。有時候還會碰到這樣的情況:當試用期結束時,用人單位仍不和你籤合同,或者再額外的加上幾個月的試用期。新法出臺後,這些都屬於違法行為。同時新法加大了對試用期的保護力度,除了規定試用期期限外,還規定了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比如你在青島打工,合同中約定你一個月的工資是700元,那你的試用期工資是560元或更高,而青島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610元,因此你的試用期工資最後是610元或更高。新法二十一條還規定了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將勞動者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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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君愛與時光經年不遇絕命遊戲主動快樂噬魂天下放過地球吧他還是個孩子[綜影] 作者:衿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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