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第4/4 頁)
有很強的動力去追求高盈利。在過去幾年的牛市裡,員工們追逐高風險高收益的弊端都被表象掩蓋,人們都被年終的獎金和分紅衝昏了頭腦,忘記了這些高風險交易的潛在風險一觸即發。
現行的薪酬機制使得投行不僅為大規模的冒險行為提供了激勵,而且還無法削減總體獎金以迅速降低成本,這就降低了其透過迅速削減成本來消化資金損失和資產減記的能力,這足以成為金融穩定的潛在威脅。
金融危機解讀之二(1)
第三章 金融危機解讀之二
是金融監管之過嗎
人們在總結導致這次金融危機的眾多原因時,金融監管問題成為關注的焦點。客觀地說,任憑金融市場自我執行,各金融機構的逐利性導致市場的無序,監管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此次危機的爆發。
美國金融業監管的歷史
雖然美國的金融監管可以追溯到建國之初的美國第一銀行和美國第二銀行對金融業的監管,但是美國現代金融監管體制的形成始於1933年。1929年爆發的大危機,對美國經濟造成了毀滅性的打擊;金融體系陷入極度混亂之中,危機前銀行混業經營的模式廣受詬病,而金融監管不力也被認為在危機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當1933年美國開始從危機中恢復時,美國政府決定改革其金融監管體制,相繼推出了一系列嚴厲的金融監管條例;其中以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影響最為廣泛,美國由此進入了分業經營下的嚴格監管時期。經濟學家普遍認為大危機使美國政府的金融監管思想發生了根本的轉變:從主張自由競爭和政府不干預,轉向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保障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嚴格監管;使金融活動制度化、法律化、機構化成為此後數十年美國金融管制的主潮流。
發展到20世紀70年代,美國陷入“滯脹”危機,高失業率與高通貨膨脹率同時並存,主張國家干預的凱恩斯主義無法解決當時的經濟問題,這時,新經濟自由主義重振旗鼓,並開始影響政府的經濟政策。在金融領域,一方面,20世紀30年代以來日益廣泛、深入的金融監管,特別是那些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