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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工作時間的長短、工作時間方式的確定,如是8小時工作制還是6小時工作制,是日班還是夜班,是正常工時還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工作時間的不同,對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報酬等均有影響,因此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
休息休假,是指勞動者按規定不需進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休息休假的權利是每個國家的公民都應享受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休息休假事項時應當遵守上述法律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來源,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該得到的回報。勞動報酬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工資標準;獎金;津貼、補貼標準;加班、加點工資;病假工資;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工資支付辦法。明確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的數額或計發辦法是很重要的。目前,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現象時有發生,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若具有這些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透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中斷就業,本人和家屬失去工資收入時,能夠從社會(國家)獲得物質幫助。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不以贏利為目的。我國的社會保險目前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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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節:二 勞動合同的內容與條款(4)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在工作中,勞動者往往身處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環境,如不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將會發生工傷事故。如礦井作業可能發生各種礦難事故,粉塵作業可能使勞動者患上塵肺病等,由此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妨礙工作的正常進行。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透過勞動合同條款約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保護義務,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
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保障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完成工作任務,而提供的必要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工作場所、工具、裝置、儀器、技術資料等。
職業危害,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如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而對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另外,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除上述幾項必備條款以外,勞動合同還可以有約定或稱可備條款,它是指法律不作強行規定,由當事人自己在合同中任意約定的條款。勞動合同缺乏可備條款不影響其效力。根據《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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