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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國家立法規定的範圍內透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如約定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條款或事項,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試用期條款。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為了相互瞭解對方的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試用期也是企業與新員工進行雙向考察和熟悉的時間緩衝區。企業要考察新員工是否能夠適合崗位的要求;新員工也考察自己是否樂意在企業工作。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2)保守商業秘密條款。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任何一個企業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都十分重要。應該說,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實踐中,一些勞動者往往因工作需要,接觸、瞭解或掌握了企業的商業秘密,此時如果企業事先不向勞動者提出保守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的要求,個別勞動者就可能在不經意間洩漏了這些商業秘密,使企業遭受經濟損失。如果沒有合同條款約定,企業往往還難以透過法律途徑獲得損失賠償。
(3)培訓條款。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依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技術培訓時,最好籤署培訓條款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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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節:三 勞動合同的三種期限(1)
(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條款。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於基本社會保險需求的願望。對於補充保險,國家不作強制性的統一規定,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自願選擇是否參加。
福利待遇,一般包括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醫療補貼、通訊補貼,以及用人單位提供解決職工生活需要的各種福利設施等。目前,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也成為勞動者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5)競業禁止條款。雙方可以約定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能到與用人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補償。
從用人單位的操作上,就勞動合同內容而言,不同性質、不同行業的企業可根據其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不同的合同文字。
三 勞動合同的三種期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表2…2所示:
表2…2《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期限的規定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
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
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
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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