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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強溝通交流。良好的溝通不僅可以消除企業發展中的許多障礙,同時也會極大地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和主人翁意識。而現在一些企業缺乏這種溝通的意識,他們採取的是比較專制的管理模式,僅僅是企業的最高管理者或者少數幾個最高管理層的人作出決策,下屬只有服從。這樣就導致一些優秀員工產生逆反心理,有一種融入不到企業的感覺,從而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如此惡性迴圈下去,優秀員工的積極性得不到激發,自然會產生離開企業的念頭。
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要想在競爭中佔得一席之地,就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就必須採用積極的激勵手段對待優秀員工,而用違約金這種制約手段在實踐中是很難真正留住人才的。俗話說,〃留得住人不一定留得住心〃、〃強扭的瓜不甜〃,就算某些企業過去採用違約金的手段勉強留住了個別人才,但留下的這些人也很難像以往那樣心甘情願地為企業認真工作,更何況很可能還只是留住一時,過不多久,這些人還會尋找各種機會逃離企業。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只要正確運用留住人才策略,《勞動合同法》關於〃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的規定,就不會對企業人才的吸引和保留產生負面影響。
八 無效合同
1.《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兩種無效合同
《勞動法》規定了兩種無效的勞動合同:一種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另一種是採用脅迫、欺詐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裡除了保留這兩種無效合同的界定外,又增加了對無效合同的規定。如表2…4所示:
表2…4《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規定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
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
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
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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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節:八 無效合同(2)
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
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法》施行的時間較長,人們對它的條款比較熟悉,在此只闡述一下《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兩種無效的勞動合同。
一些建築公司往往設計這樣一個合同條款:〃乙方(指員工)在工作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如果乙方違章操作導致自己負傷,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甲方(指企業)也不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
首先,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律對用人單位規定的一個強制性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繳納,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其次,上述條款的含義是,員工應該遵守企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如果遵守了,員工肯定不會出事;如果員工不遵守,則後果自負。這個說法表面上看是合理性的,但實際上並不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簡稱《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即使一個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違章操作,負了傷以後也應該被認定為工傷,也要享受跟沒有違章操作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根據這種無過失責任原則,違章操作並不影響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是,上述建築公司同員工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一方面表示,公司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就排除了公司的法定責任;另一方面又表示,員工違章操作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這就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勞動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法律連結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