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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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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節:七 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1)
七 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
案例
四川某餐飲公司的廚師長林某,在沒有徵得公司批准的情況下突然離職,公司追究他的違約責任,為此他與公司〃鬧〃上法庭。經過法庭審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有人把法院這次作出的賠償判決稱為〃中國餐飲界第一賠償案〃:其一,賠付金額之高在我國餐飲業還從未有過;其二,國內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數額之大也是第一人。
該餐飲公司已有上百年曆史。1999年,某集團公司將其從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飲有限公司,開始在成都開店。幾年時間,在成都,該餐飲公司的名聲就到了幾乎無人不曉的地步。
2001年初,從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廚師林某得知自己的師傅升任餐飲公司的行政總廚後,找到師傅幫忙,並在師傅的幫助下,進入餐飲公司,當上了一名初級廚師,月薪2000多元。
林某在事業上是個有心人,勤奮好學,很快從眾多廚師中脫穎而出。2002年,林某獲准進入餐飲公司研發團隊從事餐飲公司菜品的學習、研究和開發,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
其後,隨著林某廚藝不斷提高,他不僅躋身高階廚師之列,還當上了廚師長,成了餐飲公司的中堅力量,月工資也由原來的5000多元上漲至1萬多元。
2003年,該餐飲公司進行連鎖擴張。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與林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即《聘用協議》),約定公司聘用林某為該公司顧問及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林某負責餐飲公司菜品的開發研究、菜品創新、廚藝人員的培訓及各分店餐飲公司大廚人員的擔保。聘用期限從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為期10年。協議還約定,在聘用期內林某年薪30萬元,公司還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積達230平方米、價值上百萬元的住房和一輛2?0L的雅閣轎車。除此之外,公司還許諾根據經濟效益將給林某以豐厚的年終獎金和提成。預計林某10年的總收入可達近500萬元。
餐飲公司與林某在《聘用協議》中特別約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內無故離職,否則承擔500萬元違約金。〃
隨後,餐飲公司為了讓林某更安心地工作,還把協議中約定提供的雅閣轎車換成了檔次更高的寶馬轎車。
然而,不到一年時間,林某與餐飲公司在用人問題上發生了衝突。公司要求對全國各分店廚師進行統一管理和調配,而林某卻希望他負責的分店的廚師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為他認為自己的人更便於管理。並且,林某還認為公司在這個問題上對他不信任,進行〃牽制〃管理,他無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04年7月,林某離開了餐飲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檔餐飲公司做高層管理人員。
公司遂於當年8月30日以林某無故離職為由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林某償付違約金250萬元。
同年12月30日,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了裁決書,認為林某違反協議約定,在未得到餐飲公司允許的情況下,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就單方面離職,其行為已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和協議約定,嚴重損害了餐飲公司的利益,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定林某違約後,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仲裁委裁決林某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
2005年1月10日,林某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予支付違約金250萬元和不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隨後不久,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審理,法院最後認為,林某與餐飲公司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聘用協議》的,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現,協議合法、有效。2005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林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到餐飲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在三十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飲公司違約金250萬元。案件受理費由林某負擔。
2005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審判決書。拿到判決書,他的心裡很不平靜,儘管他曾在餐飲公司中擔任高層管理人員,但時間不到一年,自己所掙的錢遠不夠支付違約金,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