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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險與預期回報。不在乎風險與回報的投資者其實與政府和國有法人股東無異,也就不可能真正幫助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創造價值。
耐人尋味的是,英國石油公司對中石油的投資當時是以“戰略投資”的名義和身份完成的,為中石油的IPO提供了關鍵性支援。按照通常的定義,英國石油當然屬於真正的戰略投資者,而非財務投資者。但英國石油參股後,與中石油並沒有太多業務合作,基本上扮演一個被動持股人的角色,四年後將其股份全部售罄,獲得了可觀的投資回報。按照一般的定義,美國和Ripplewood這兩家專業投資公司皆不是商業銀行,所以他們對日本前“長期信用銀行…LTCB”的投資只能算作財務投資。可是,這些投資者進入後,對LTCB的發展戰略、業務模式、管理團隊、風險控制、IT平臺與公司治理等進行了全面的、系統性的和深刻的整頓與改造,使一個已經倒閉的金融機構死而復生,蛻變為名副其實的“新生銀行”,成為日本最有活力的金融機構之一。類似的成功案例包括高盛對韓國最大商業銀行——韓國國民銀行(Kookim Bank)和美國新橋對韓一銀行(Korea First Bank)的投資。同樣,依照常規的思維,高盛對中國平安保險的投資和對日本住友銀行的投資或許被視為一般財務性投資,因為高盛既非保險公司,又非商業銀行。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伴隨著資本的投入,高盛還投入了其龐大的專業技術資源,最終證明與其被投資夥伴一起創造了長遠的和顯著的戰略價值。至少迄今為止,國際上還難以找到一家保險公司對另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家商業銀行對另一家商業銀行的股權投資可與這兩個案例的成效相比。
大體而論,對於中國的商業銀行來說,理想的國際戰略投資夥伴應該是那些有良好聲譽、具備核心專業優勢和雄厚資金實力、對中國市場有長期承諾、有顯著戰略匹配、業務互補和協同效應的金融機構。至於選擇具體哪種型別或者哪家外資金融機構以及具體的投資交易結構、具體的業務合作模式等,則應視有關中資銀行的自身具體情況(規模大小、業務結構、現有市場地位、未來戰略發展目標、最需要國際戰略投資者協助支援的領域等)而定,不可一刀切。戰略引資工作是否成功,取決於雙方在合作期間是否增添和創造了企業價值。目前對於新橋和淡馬錫的投資非議甚多,其實許多批評意見並不盡合理。“情人眼裡出西施”。只要雙方互相滿意,合作愉快,最終能夠增添公司價值,又何必對投資人的選擇評頭品足、橫加干涉?無論是戀愛婚姻,還是商業合作,外力包辦終難有美滿結局。所幸的是,交行與滙豐,建行與美洲銀行,中行與蘇格蘭皇家銀行和淡馬錫,浦發行與花旗,深發行與新橋等模式各有其特點,但基本上都符合中國銀監會“長期持股、最佳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戰略引資指導原則。對中國金融體系來說,多元化的戰略引資和合作模式互為參照、比試競爭,才是一個最有利的格局。
關於中國銀行體系引進國際戰略投資的幾大問題(5)
國有銀行資產是否賤賣
建行IPO所取得的發行價為每股港元,或相當於2005年淨資產的倍,明顯高於美洲銀行作為建行戰略投資者在IPO之前的進入價格(淨資產的倍)。這一現象引起一些人批評國際戰略投資者付價過低,國有資產被賤賣了。
但是,簡單地把戰略引資時的成交價格與IPO時的發行價格或目前公開市場股市價格進行比較,往往得出片面的結論。
第一,戰略引資一般都經過了適當的競爭程式。中方機構在廣泛認真地接觸了國際上許多潛在投資者,仔細比較評估了各自投資意願、所提條款和價格敏感度的基礎上,篩選出最合適的投資者物件,然後透過反覆拉鋸式的、艱苦卓絕的談判,最終才就成交價格達成協議。這樣經過談判博弈形成的投資價格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反映“戰略投資”的供需均衡點,基本上是公平合理的。如交行、建行和中行分別在不同的時期與多家不同的國際投資者各自進行秘密談判,最終的成交價格均落在一個非常狹窄的區間內,就很能說明問題。
第二,戰略投資均成交在IPO之前,國際市場上凡對非上市公司的投資相對於同類上市公司價值本來都有適當的風險折價(discount)。而且很重要的是,戰略投資本身為銀行IPO鋪平了道路。交行和建行IPO之所以獲得如此龐大的需求,取得如此滿意的定價,戰略投資者確實功不可沒。如前所述,滙豐、美洲銀行和淡馬錫分別幫助了交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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