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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氏寤而思之。以瓦蔽影。必瓦隴也。夢中能密記其數。取視之。已為一妾竊食十餘枚。乃愀然者也。得活者與夢中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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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一 促織怪
洪慶善為湖州教授日。當秋晚。宴坐堂上。聞庭下促織聲極清。詣其所聽之。則聲如在房外。復往房外。則又在庭下。甚怪之。別令一人往聽。則移在床下。又詣床下。則乃在其女床側。竟不能測。是年妻丁氏捐館。次年女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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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一 大錄為犬
秀州華亭縣吏陳生者。為錄事。冒賄稔惡。常帶一便袋凡所謀事皆書納其中。既死。夢於家人曰。我已在湖州顯山寺為犬矣。家人驚慘。奔詣寺省問。一犬聞客至。急避伏眾寮僧榻下。連呼不出。意若羞赧。其家不得已遂還。既去。僧語之曰。陳大錄宅中人去矣。方振尾而出。此犬腹下垂一物正方。宛如便袋狀。皮帶周匝系其腹。猶隱隱可辨。洪慶善嘗與葛常之侍郎至寺見之。詢諸僧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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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一 蔡衡食鱠
蔡攸之子衡。為保和殿學士。將入朝。家人呼之不醒。意其熟睡。乃為謁告。至辰巳之交方覺。謂家人曰。我非睡。乃入冥耳。初寢時。有人云。某官召。隨以行。至官府。其人入報曰。追蔡衡至。既入。獄吏問曰。近日殺生何也。答曰、某舉家戒殺。無有是事。吏曰、此間不容抵諱。吾徐思之。近往池上得鮮鯉。因鱠食之。但此一罪耳。吏曰、是也。即取鐵鉤貫頦掛樹間。數武士臠肉。頃刻而盡。約食頃。體已復故。主者延升廳事。抗禮拱手問曰、保和相識否。吾乃太師門人沈某也。太師今安否。答曰、適方受刑。痛楚未定。少憩當言之。主者命飲以湯。即不痛。徐問諸兄弟及它事甚詳。將退。吾禱之曰。衡作惡如許。不知何以自贖。曰、盡舍平生服用庶可救。可悉取所衣朝服金帶鞍馬之屬。施慧林寺。且飯僧數百。為吾謝過。是日洪慶善適遊寺。見主僧言之。雲可以為戒。未幾時。復以六百千贖所施物去。竟以是年死。六事皆慶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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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一 李邦直夢
孫巨源、李邦直。少時同習制科。熙寧中。孫守海州。李為通判。倅廳與郡圃接。孫季女常遊圃中。李望見目送之。後每出。聞其聲。輒下車便旋。邦直妻韓夫人。於牖中窺見屢矣。詰其故。李以實告。一夕夢至圃。見孫女。踵之不可。及亟追之。躡其鞋。且以花插其首。不覺驚寤。以語韓夫人。韓大慟曰。簪花者言定之象。鞋者諧也。君將娶孫氏。吾死無日矣。李曰、思慮之極。故入於夢。寧有是。未幾韓果卒。李徐令媒者請於孫公。孫怒曰、吾與李同硯席交。年相若。豈吾季女偶邪李不敢復言。已而孫還朝為翰林學士。得疾將死。客見之。孫以女未出適為言。客曰、今日士大夫之賢。無出李邦直。何不以歸之。曰、柰年不相匹。客曰、但得所歸。安暇它問。未及綢繆而孫亡。其家竟以女嫁之。後封魯郡夫人。邦直作巨源墓誌曰。三女。長適李公彥。二在室。蓋作志時未為婿也。邦直行狀。晁無咎所作。實再娶孫氏雲。強行父幼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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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一 趙敦臨夢
明州趙敦臨。為太學生。政和戊戌年。詣二相公廟乞夢。夢雲。狀元今歲方生。紹興乙卯。敦臨始登第。狀元乃汪聖錫。生於戊戌。時年十八矣。果符昨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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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堅甲志卷十一 張太守女
南安軍城東嘉祐寺。紹興初。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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