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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李煜瀛、莊蘊寬、葛文睿、陳垣、俞同奎、沈兼士、易培基、李壽金(警察總監)、顧孟餘(教育會會長)等12人。清室方面一個人也沒來,可以看出一些變卦的苗頭了。但是沒有妨礙開會。
李委員長報告了委員會辦事最近的經過情形,提出了“點查清宮物件規則草案”,逐條地討論修正透過。又提出了開始點查的日期,議決於22日(星期一)開全體人員茶話會,23日實行開始點查而散。
第一部分:遷移的初步點查規則以及我的參與(1)
因為點查,政府方面與委員會的糾紛開始了,自然是清室一班遺老遺少們在作怪。於是兩方暗鬥明爭,經過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當時委員會發布了一個相當嚴密的《點查清宮物件規則》:
第一條 點查事項以左列人員擔任之:
甲 委員長、委員,或其指定之代表;
乙 監察員(京師警察總監、京師高等檢察長、北京教育會長及聘請員等,或其代表);丙 各院部所派助理員;
丁 委員會聘請之專門家及事務員;
戊 守衛軍警;
己 前清內務府人員(由委員會中代表清室者指定之)。
第二條 點查時分組,每組分為執行及監視二部,其職務之分配臨時定之。
第三條 每組人數及組長由委員長臨時指定之。
第四條 每日應分若干組,每組應執務之地點,由委員長先一日指定。
第五條 每人應隸何組按各部分人員分配,用抽籤法抽定。
第六條 每組人員排定後,於進內執務前,均須在辦公處簽名,並須佩帶徽章。
第七條 登入時,每種物品上均須貼上委員會特製之標籤,一面登記物品之名稱及件數。凡貴重物品並須詳志其特異處,於必要時,或用攝影術,或用顯微鏡觀察法,或其他嚴密之方法,以防抵換。
第八條 點查物品時,以不離物品原擺設之地位為原則;如必不得已須挪動地位者,點查畢後,即須歸還原處,無論如何,不得移至所在室之門外。
第九條 室內工作時,得視必要情形,更將組員分為小組,以免擁擠。
第十條 室內工作時,不得單獨遊憩,不得先進或後退。
第十一條 室內工作時,監視人員須分立於執行事務人員之間,不得自由來往於事務地之外。
第十二條 室內工作時,不得吸菸。
第十三條 組員有違背規則時,監視人員得報告於委員長及監察員處理之。
第十四條 點查時間,每日兩次:上午自九時起,十二時止;下午一時起,四時止,作息均不得逾法定時間。遇必要時,星期日亦可點查。
第十五條 各組組員,只須勤務半日,以節勞逸。每一處物品開始點查後,即由某組始終其事,以專責成。故每處點查時間,每日只須三小時。如組員願終日在內勤務者,可宣告志願,得附隸於上下勤務之兩組。
第十六條 各組進屋勤務,無論已畢未畢,出屋時每次必須加以封鎖,由本組會同軍警簽字,或作別種符號於上。點查未完之箱櫃,亦照此辦理。
第十七條 本會應將點查情形,編出報告公佈之。
第十八條 本規則遇有必要修改時,應由委員會開會行之。
第一部分:遷移的初步點查規則以及我的參與(2)
我現在回溯到第二節所述的易寅村同我聲述了委員會的成立,並且邀我加入的事。
過了兩天,我又在東安市場路遇了易寅村,他對我說:“委員會已經聘了你做顧問。”我說:“謝謝!好得很。”?
“我明天上午10點鐘左右來奉訪,”他說,“我帶了聘書來,請不要出去。”?
“好!我準時奉候。”彼此一笑分別了。這是12月21日。?
我回得家來,已是上燈時分,家人對我說:“內務部連次電話,要你明天上午9點鐘到部有要公,王次長也要來。”我非常奇怪,因為明日正是星期,不是有臨時緊急的事,不會辦公。
我所主管的,是外事警察、非常警察,以及地方治安,如若有緊急之事,都是非同小可。我急急電本司去問,司裡已經沒有職員了。又電文書科,回話說:“方科長親自來部所傳,也不知道什麼事。”方科長名懋,又電話問他的家中,他並沒有回去。但是我已經明白這事顯然不平凡。
第二天一早,方科長電話來了,說是:清室善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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