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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故宮博物院直隸於國民政府,掌理故宮及所屬各處之建築物、古物、圖書、檔案之保管、開放及傳佈事宜。(按所屬各處、係指故宮以外之大高殿、清太廟、景山、皇史?NBE65?、實錄大庫等。)?
第二條 故宮博物院設下列各處館:
一 秘書處;
二 總務處;
三 古物館;
四 圖書館;
五 文獻館。
第三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一切機要事項;
二 關於物品、簿冊保管事項;
三 關於本院擴充事項;
四 關於理事會議事項;
五 關於本院會議事項;
六 關於職員進退事項;
第四條 總務處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二 關於撰擬儲存檔案事項;
三 關於徵集統計材料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四 關於工程修繕事項;
五 關於本院庶務事項;
六 關於本院會計事項;
七 關於本院開放事項;
八 關於本院稽查事項;
九 關於本院警衛事項;
十 關於不屬各館事項;
第五條 古物館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古物編目事項;
二 關於古物保管事項;
三 關於古物陳列事項;
四 關於古物傳拓事項;
五 關於古物攝景事項;
六 關於古物鑑定事項;
七 關於古物展覽事項;
第六條 圖書館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圖書編目事項;
二 關於圖書分類事項;
三 關於圖書庋藏事項;
四 關於圖書版本考訂事項;
五 關於善本圖書影印事項;
六 關於圖書閱覽事項。
第七條 文獻館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檔案及清代歷史物品之編目事項;
二 關於檔案及清代歷史物品之陳列事項;
三 關於檔案及清代歷史物品之儲藏事項;
四 關於檔案及清代歷史物品之展覽事項;
五 關於清代史料之編印事項。
第八條 故宮博物院置院長一人,承國民政府之命,綜理本院及所屬各處事務。
第九條 故宮博物院置副院長一人,輔助院長掌理院務。
第十條 故宮博物院置秘書長一人,承院長之命,掌理秘書處一切事務。置秘書二人至四人,佐理處務。
第十一條 故宮博物院置處長一人,承院長之命,掌理總務處一切事務。
第十二條 故宮博物院置館長三人,副館長三人,承院長之命,分掌各館事務。
第十三條 故宮博物院總務處及各館,分科辦事,於各科置科長一人,科員若干人,承長官之命,掌理各科事務。科長、科員額數,以院令定之。
第十四條 故宮博物院設理事會,決議一切重要事項。《理事會組織條例》另定之。
第十五條 故宮博物院為保管無關歷史之財產,得設故宮博物院基金保管委員會,《基金保管委員會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十六條 故宮博物院為謀保管及開放之便利,得於所屬各處分設機關。
第十七條 故宮博物院因學術上之必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
第十八條 故宮博物院因繕寫檔案,及其他事務,得酌用僱員。
第十九條 《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以院令定之。
第二十條 本組織法自公佈日施行。
第三部分:崔鄭秘密勾串的經過方中方昃(2)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令:
茲制定《故宮博物院理事會條例》公佈之。
此令!?
第一條 本理事會為故宮博物院議事及監督機關,決議及監督一切重要進行事項。例如:
一 《故宮博物院組織法》之修改事項;
二 故宮博物院院長、副院長之人選事項;
三 故宮博物院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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