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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公債。“國家證券賬戶”在維也納分行的資產中佔據了同樣的比例,這也顯示了羅斯柴爾德大膽的策略:保持“最上等”的證券所佔資產比例為1/3左右。但是,計算這些債券發行所產生的利潤非常困難。正如我們看到的那樣,每一筆收取的佣金和其他費用都不相同;一些債券的發行實際上帶來了重大的損失(比如1830年的法國貸款)。不管怎樣,兄弟幾個在債券市場掙到的大部分錢並不是來自於發行新債券,而是來自於對現有債券的投機。這其中,要找出精確的資料也非常困難。從現存的記錄來判斷,各分行賬戶的構成主要基於對各種業務或交易回報的計算,並且確保各個分行之間不存在差異。與大多數19世紀公司的總賬一樣,倫敦分行並沒有按照種類來組合記錄交易:各種買賣行為按照實際發生的時間相繼記錄,年底時再合計。理論上,計算買賣政府債券獲得的利潤是有可能的,但是這無疑要花費大量精力,總賬也沒有試圖釐清這方面的資料。那不勒斯分行有一個“公債賬戶”,但是它也保持了其他政府證券,如那不勒斯、羅馬政府債券的獨立賬戶。由於它經常改變每半年的會計慣例,建立新的賬戶用於繼續進行的交易,因此要對它的活動得出讓人深刻印象的評價幾乎不可能。最多可以說它絕大多數利潤來自5~10個聯合賬戶,有些是與其他羅斯柴爾德分行的聯合賬戶,有些是與義大利銀行的聯合賬戶;利潤也來自於為第三方進行交易收取的佣金,來自於各種沒有列出明細的貸款利息。
當然,如果羅斯柴爾德只經營政府債券,那這就沒什麼問題,但他們在銀行業裡的活動實際上多種多樣,而且隨著時間推移,這種趨勢更為明顯。政府金融是他們的最愛。如果按照生意的成交量而不是利潤來衡量,相對重要的是倫敦“商業銀行家”的經典業務:接收商業票據或匯票。按照1882年《票據法》的規定——它給已有300多年曆史的這種業務形式進行了精確的定義——匯票是“某個人(出票人)填寫地址(並簽名)後提供給另一個人(付款人)的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付款人(當他簽署票據後變成了承兌人)在未來確定的日期支付給特定物件或持票人確定數額的款項”。換句話說,某些貨物的賣家可以向買家開出匯票,以便向他提供一段特定時間(通常是三或四個月)的賒賬期,這樣就能夠讓他在貨物抵達並賣給製造商或零售者之後,再支付款項。商業銀行扮演的角色是雙重的:代表買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充當匯票的接受人或以一定的折扣(收取利息)從開票人手裡買入匯票。貼現也可以再次打折將匯票賣給中央銀行,在匯票上增加自己的簽名或背書。承兌匯票的銀行家是在有效地“兜售他的名聲”,這也就是說,他的名聲是有信貸價值的。
羅斯柴爾德家族第二部 金融統治者 第二章 世界的銀行家(11)
這類商業票據的買賣是內森·羅斯柴爾德主要的活動之一。它的重要性也能夠從殘存的資產負債表中推斷出:1828年的“應收票據”佔了倫敦分行資產的1/4;“應付票據”佔了債務的5%。這類業務在歐洲大陸的羅斯柴爾德分行重要性要低一些,反映了19世紀大量國際貿易透過倫敦運作的事實。內森1832年在銀行委員會作證時闡明瞭這一點,“從整體的角度來看,這個國家是全世界的銀行在印度、中國、德國以及全世界進行的交易,都受這裡的主導,並透過這個國家達成協議”。但是,內森也解釋說,其他羅斯柴爾德分行在他的業務運作中仍然扮演了重要的輔助作用:
我買入倫敦銀行家和商人手裡從利物浦、曼徹斯特、紐卡斯爾以及其他地方開出的匯票,每週我會購買6000或7000英鎊的匯票,有時會買1萬英鎊,然後將它們傳送給歐洲大陸的分行;歐洲大陸分行用它們購買本國用於購買酒、毛紡品和其他商品的匯票如果這個國家的國外匯票數量不足的話,我們就要被迫從巴黎、漢堡和其他地方運來黃金。
這對於當時進行的業務是一個合理的總結。羅斯柴爾德家族並沒有試圖憑藉收取票據手續費來賺錢(實際上,內森收取的費用一直比其他公司低0�5%);他們的目的是利用歐洲各個市場之間的匯率差異獲得利潤。羅斯柴爾德家族的通訊經常提及此類套匯交易:“倫敦”(開給英國的匯票的簡稱)的價格高於巴黎或法蘭克福的幅度足以讓內森向詹姆斯或阿姆謝爾傳送大量的匯票嗎?“現在,親愛的內森,”詹姆斯在1832年一封具有代表性的信中寫道:
我再次忙於匯票業務了,請你準確地評估一下你傳送給我們的(匯票)。我們在這裡購買倫敦匯票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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