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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聽說公安局曾經打算送李紅勞教,但被公安局法制科及相關部門退回,是否有此事?
孫:沒有這回事!我認為,主要是對她實行勞教太輕了,因為李紅公然私存和出售違禁品,而且經我們送交市局檢驗,火藥含量已超過了正常的標準,她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應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她一直在逃。
為了證實自己的清白,孫恆俊在採訪過程中還特意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蓋有縣公安局紀委大紅印章的所謂調查報告,上面也稱李紅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儲存易爆物品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記者也清清楚楚地看到上面有“教導員孫恆俊當即帶員趕到現場”的字樣。當記者指著上面的黑字詢問他時,他揉著眼睛看了看,極為難堪地訕笑著說:很可能是別人寫錯了但他真的是沒有去現場
那麼,事情的真相又是如何的呢?經我們調查,李紅在零售煙花爆竹期間,不但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證,而且更有《江蘇省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編號為公爆銷字第X015號),發證機關就是灌雲公安局,發證日期是2001年9月20日,有效期是2002年9月30日;同時經營此特殊業務的秦禮權還曾於2000年9月在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接受了全省統一的從事煙花爆竹類產品的檢驗工作培訓,經考核後於2000年9月22日拿到了省廳頒發的合格證件。但孫卻支支吾吾地稱,這些證件都不是合法的。
第十二章 我與灌雲治安教導員的較量下崗女工的血淚控訴(3)
面對記者的採訪,坐立不安的孫多次信誓旦旦地拍胸脯保證:我完全可以黨性和身上的警服擔保,我所說的一切全是真話,希望你們記者一定要明查,不要聽信對方的胡說八道。他還滿臉委屈地喊冤:沒想到,我們警察在正常執法時會受到誣陷,特別是市檢察院的那幾個檢察官,他們偏聽偏信,對我和郝明軍××傳喚過,使我們失去人身自由幾個小時,給我們的良好聲譽帶了很壞的影響。孫一再強烈要求記者對市檢察院有關人員的“惡行”進行曝光。
7月15日下午,連雲港市檢察院瀆職侵權處的翟處長和負責此案的胡主任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翟處長說,他們對有關涉案人員都進行了傳喚,其中的主要人員孫和郝明軍分別傳喚了12個小時。據我們調查,孫到過現場,後來他自己也承認了。翟處長指出,治安大隊對當事人李紅做出勞教是錯誤的,有關材料後來均被公安局法制科退回。當記者問及治安大隊有關辦案人員為了使李紅達到勞教的目的而作的一系列假證,以及他們為了使之受到刑法處罰做的一系列假證是否涉嫌偽證罪和誣告陷害罪時,翟處長答覆道,經我們的調查,公安違法是肯定的,但還沒有構成犯罪。之所以出現當事人四處投訴,主要是因為警方沒有嚴格執法而造成的。當記者問及,此案拖到現在還沒有結果是否因為在辦案的過程中受到壓力和干擾。翟處長遲疑了半天才說:壓力沒有,但干擾是有的。他還說,由於孫恆俊等人至今不肯提交當時的有關錄相,底片又曝光了,所以對於實際情況不好下結論;對於郝明軍當時是否打罵李紅,並逼迫她簽字,由於當時無其他證人,郝明軍又死不承認,所以即使當事人後來有自殺行為,也不能肯定是由郝明軍的行為造成的。由於拿不到警方犯罪的證據,所以他們最近只能就民警非法搜查一事先向灌雲縣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對孫恆俊等涉案人員進行黨紀和政紀處分。
我們同時還從直接負責此案的檢察官胡愛民瞭解到以下情況:就在他們對孫恆俊和郝明軍明軍等人進行調查期間,孫多次打來電話求情,還四處託人向他求情,並企圖用金錢收買他。孫幾次要求請他和全家人吃飯,表示要上他家坐坐。胡檢察官對此極為反感,大聲告訴他:“有什麼事,請你在我上班時間時到檢察院找我,直接到我的辦公室說吧。”
更令匪夷所思的是,其中的郝明軍明軍還不顧他的多次拒絕,竟然在一個夜晚,突然衝到他的家中,並掏出幾千元現金,直往他的懷裡塞,氣得胡檢察官連推帶拉,好不容易才將這位公然賄賂的民警驅逐到門外。
有關孫的案子雖然是市檢察院調查的,但由於各種原因,此案遲遲沒有結果。由於此案在檢察院內部意見不一,爭議較大,6月中旬,連雲港市檢察院瀆職處將有關材料和所掌握的情況,送呈給江蘇省高階人民檢察院稽核。
2003年7月16日下午,我們一行冒著酷暑來到了江蘇省高階檢察院。該院獲知我們的採訪意圖後,十分重視,特意讓瀆職紀檢處的於處長向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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