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部分(第3/4 頁)
介紹了有關情況。這位待人非常熱情的於處長稱:對於此宗地方民警違法違紀的案情,他們早就知道,當時連雲港檢察院確實將有關案情反映上來,但按照有關法定程式,由於此案並非涉及廳局級幹部的違法違紀問題,只能由市級檢察院立案調查。他們只是對此案提出了一些個人看法,當時還要求連雲港市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一定要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排除干擾,徹底將有關情況調查清楚;如果有觸犯刑法的,不管對方是誰,一定要對他繩之以法,嚴加懲處,絕不姑息。
其實,早在2002年8月20日,這個名不見經傳的蘇北小縣城就因為縣公安局有關人員製造了一宗駭人聽聞的“暴力取證”事件而聞名全國:一位從黑龍江農村剛來到灌雲蘇雲賓館當服務員4天的少女紀海雲,大白天正在賓館大堂內與幾名女服務員聊天時,突然被縣公安局防暴大隊一夥全副武裝的警察強行帶走,並被毫無證據地誣陷為“賣淫女”。因紀“拒不承認”,隨後,在有關領導的指使下,她被其中的楊某和侍某等幾名警員毒刑拷打長達3個多小時,直到昏死過去醫院為此發出病危通知書。
據紀海雲說,其中一個警察在施刑過程中曾向在場的主管治安的副局長廖某請示過,得到的答覆是“照老辦法辦,我看她不會是江姐吧?”
經法醫鑑定,紀某被打成輕傷。但據知情者透露,如果不是在本地做鑑定,紀的傷情肯定不是這個結果。
第十二章 我與灌雲治安教導員的較量下崗女工的血淚控訴(4)
蘇雲賓館的老闆焦克卓和妻子蘇某氣憤地告訴我們:公安局說紀某賣淫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她們4個女孩來灌雲才4天時間呀!退一萬步說,就是有問題也不能用刑啊!老焦夫婦氣呼呼地說:公安局之所以在大白天不惜出動防暴大隊來我們這兒抓“賣淫嫖娼”,只不過是一個藉口,實際上是某某局領導惱怒於他們不識相,沒有定時“進貢”而已
“暴力取證”之事發生後,由於地方部門處理不力,老焦只好向省市有關主管部門投訴,並向全國的數十家新聞媒體求助。
聞訊後,主管治安的副局長廖某把焦找到辦公室惡聲威脅道:“你不想在灌雲呆下去了?你還敢帶她們去市裡告狀?快把照片和底片交給我,否則我馬上把你們送入牢房”
2002年9月30日,灌雲縣人民政府分別給予暴力取證民警侍某、楊某開除公職處分;12月30日,侍某被灌雲縣法院一審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楊某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但面對判決,兩人均不服,上訴被駁回。
當地群眾更是紛紛質疑:“對這樣一宗社會影響如此惡劣的事,為什麼只處理了那兩個小警察?在場的領導為什麼不受法律的懲罰?如果沒有那些領導的帶頭和指使,兩個小警察敢對一個無辜的小姑娘下如此毒手嗎?他們只不過是替罪羊!”
據瞭解,這家蘇雲賓館在他們這兒很有名氣的,生意一直很好。發生“暴力取證”事後,再也無法經營了。2003年1月1日,警方交給焦一份總造價為81600元的工程合同,但對賓館的損失賠償卻隻字不提。至今,老焦夫婦依然在為他們的賠償走在漫漫上訪之路上。
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聯辦的《檢察風雲》雜誌、《新民週刊》、《新民晚報》及人民日報主辦的《時代潮》雜誌均先後對此惡性事件進行了披露,一時灌雲警方的“暴行”震驚全國。此時的縣公安局局長馬文華這才慌了手腳,多次指派手下的孫恆俊找到焦某協商說:“局裡決定對你家賠償,對外公開賠償紀某5萬元,不公開賠償7萬元,共計12萬元,這事只有你夫妻倆知道,不許告訴任何人”並答應由警方批給10萬元的工程給他做。
不久,灌雲有關部門給予主管治安的縣公安局副局長廖某和治安大隊教導員孫恆俊等人行政記大過處分。
2003年4月,在連雲港市和灌雲縣多名人大代表的多次過問下,灌雲縣公安局局長馬文華被就地免職。
後來,就是這個馬局長,在孫恆俊來京“疏通”關係時,卻透過其手機連連向我大呼冤枉:“那件事完全是廖亞東一手操作的。不能把責任全推到我一個人頭上”並請求北京的記者找關係救救他,幫助他官復原職
令我們沒想到的是,因為害怕我們曝光,孫恆俊四處打聽我們的情況。回京後,我整理了採訪筆記,又認真對有關材料進行分析,寫了一篇長達5千餘字的新聞稿子。第二天,當我正準備發稿時,我的手機響了,孫恆俊在電話那頭用委婉的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