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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決不能讓他和他的家庭捱餓,濟貧法機構就出來為他解決問題。但是窮人的每一個真心朋友必須力求使他們脫離濟貧法這臺機器。
1834年前的40年曆史告訴我們,隨意使用公款對不適當的工資給予補助產生了什麼後果。它僅僅意味著工資標準降低了,因為人們能夠依靠政府救濟來彌補不足,同時,由於窮人和辛勤勞動的工人處於同一地位,獨立勞動的刺激也削弱了。總之,如果企圖用他人的幫助來代替個人努力,其結果只會逐步損害個人主動精神,最終使工資標準降低。例如,人們感到——這一點是針對有關養老金的建議提出的——如果一個人抱有的目的沒有充分開展活動的餘地,他結果就會滿足於比較低
①對“非教派主義”最常見的反對是這種主義實際上是一種謀求國家資助的學說性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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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資;如果他出了事故僱主給他賠償,他就不會主動為事故預作安排;如果他的子女靠納稅人養活,他就不會掙錢去養活他們。因此,一方面,人們堅決認為,工資比率會自動適應掙工資者的需要,如果他的需要從其他來源得到滿足,他的工資就會降低結果表面的救濟大部分將會落空,而最後,鑑於個人努力的刺激減少,勞動生產率將會下降,工業刺激將會減少,全社會將更加貧窮。另一方面,人們認為,無論工人階級的狀況悲慘到什麼地步,解救他們的正確方法是相信個人的進取心,而按照某些思想家的看法,可能要相信自願聯合。採取這些方法,勞動效率就會提高,正常的工資酬報也會增加。透過堅決取消一切外來援助,我們應該教育工人自立,在訓練過程中吃點苦,將來卻大有可為。他們會逐步達到經濟獨立,那時他們就能面對生活的各種風險,不是依賴國家,而是用他們自己的頭腦以及他們自己健全的雙臂的力量。
這些見解已不再獲得人們的同意。在一切方面,我們發現國家正在積極幫助各窮苦階級,而決不是隻幫助窮人。國家在教育兒童,提供檢疫,以納稅人的錢給貧民發放食物,透過勞工介紹所幫助他們就業,努力組織勞工市場以減輕失業,併為所有其收入低於每週13先令的人發放養老金,而不要求他們作任何貢獻。就所有這一切來說,國家難道是在廣闊和慷慨然而輕率的慈善道路上盲目前進嗎?國家是對或者能對個人主動精神和個人或父母責任的影響漠不關心嗎?
或者,我們是否可以這樣假定:一些比較聰明的人清楚地認識到他們在幹什麼,已從一切方面對問題進行了研究,而且受著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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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
國家的義務及個人的責任等合理概念的指導?我們到底是在——因為事實上正是這個問題——謀求慈善還是謀求正義?
上面我們說過國家的職責是為頭腦和個性創造能據以發展的條件。現在我們同樣可以說,國家的職責是為公民創造條件,使他們能夠依靠本身努力獲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國家的義務不是為公民提供食物,給他們房子住或者衣服穿。國家的義務是創造這樣一些經濟條件,使身心沒有缺陷的正常人能透過有用的勞動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
“工作權利”和“基本生活工資”
權利就和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一樣地有效。這就是說,它們是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條件。在一個社會里,一個能力正常的老實人無法靠有用的勞動來養活自己,這個人就是受組織不良之害。社會制度肯定出了毛病,經濟機器有了故障。但是,個別的工人是無法把機器修好的。在控制市場方面,他最沒有發言權。如果他的行業裡生產過剩,或者如果引進了一項新的、更便宜的生產技術使得他的那項專門技能——可能是多年應用的成果——成為滯銷品,這並非他的過錯。
他並不指導或管理工業。
他並不為工業的興衰負責,卻必須為它們付出代價。
正因為如此,他要求的不是慈善,而是公正。可是,要滿足這個要求,卻困難到了極點。這可能牽涉到深遠的經濟改革。
對涉及的工業問題可能瞭解太少,以致我們本意是想把事情做得好些,結果反而把它們弄得更糟。
所有這一切說明,要想出辦法來滿足這個對公正的要求是多麼困難,但這並不動搖它作為要求公正的立場。權利始終是權利,儘管對獲得權利的方法瞭解得不夠;只要這個國家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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