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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著由於經濟組織不良而失業或工資過低的人,這始終不僅是社會慈善的恥辱,而且也是社會公正的恥辱。
如果這個關於國家義務和工人權利的觀點正在日趨流行,這一來是因為共同責任感提高了,一來是因為經驗的教導。
在自由貿易時代早期,希望自助成為恰當的解決辦法,希望隨著廉價食物的供應和貿易的不斷擴大,普通工人將能透過勤儉節約不僅在好年景自立,而且還能積一點錢供失業和患病及老年應急之用,這種希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事情的實際程序使這些希望多半落了空。
在19世紀,英國的生活水平確實在不斷提高。特別是,自從廢除《穀物法》和透過《10小時工作法》前那個悲慘的時期以來,社會進步的確是真實和顯著的。工會和合作社蓬勃發展,工資總的來說是提高了,生活費用降低了,居住和衛生條件改善了,死亡率從大約千分之二十二降低到不到千分之十五。但是,儘管有這一切改善,即使受工會的集體談判的補充和保護,普通工人要想按照個人競爭路線獲得徹底的、終身的經濟獨立,其前景依然是十分黯淡的。
工資的增加和財富的總增長完全不相稱。
總的生活水平是提高了,教育的普及卻帶來了新的需求,要滿足這些需求,生活水平非繼續提高不可。總之,英國的工人階級,儘管節儉程度不及某些歐洲大陸國家,並不能指責他們對未來掉以輕心。互助會、工會、合作社以及儲蓄銀行裡儲蓄的積累表明其增加的幅度是超過工資水平的提高的;但是普通的體力勞動者未必能達到充分獨立的目的,亦即為自己和家人解決生活中的一切危機,只有解決了這些危機,才能使競爭制度真正適合文明人的需要。倫敦的布思先生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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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
克郡的朗特里先生以及其他人在農村地區所作的精心調查表明,相當一部分工人實際上掙不到一份代表一個普通家庭最起碼生活的全部費用的工資;雖然大部分工人的處境無疑要比這個好些,這些調查依然表明,即使經濟相當富裕的工人在困難時期也趨向於這根一級貧窮線,比方子女還在求學,或主要掙錢的人到了中年體力開始不支。如果只有大約百分之十的人在一個特定時期真正生活在貧窮線上①,那末,可以合理地推測,至少有兩倍或三倍的人在其生命中某個時期也必然接近這條線。但是,如果我們從普通一個家庭僅僅能夠餬口的概念上升到這樣一種為文明生活提供真正的最低需要,並應付一切意外事件而無需依靠任何外來救濟的工資,那末,朗特里先生的數字還必須追加,這個數字還沒有計算出來,但是完全可以有把握地說,只有手藝最高超的工匠才能夠掙到可以滿足這種需要的錢。
但是,如果情況真是這樣,那末,工業競爭制度顯然不能滿足體現在“基本生活工資”之內的道德要求。那種制度不能給人們帶來改善的希望,使聯合王國大部分人民都能過一種健康和獨立的生活,這種生活是一個自由國家中每一個公民與生俱來的權利。正是這種慢慢滲入公眾內心深處的信念最終變成了種種有關社會改造的新思想。
我提到的各種改革的要點可能體現在個人不能遺世獨立、個人和國家之間有一種相互責任這一原則中。個人對國家的
①我沒有把那些生活在朗特里先生所謂的“二級貧窮線”
上的人包括在內,因為這個事例中的責任一部分是屬於個人的。但是,必須記住,極度的貧窮增加了有效管理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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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98
責任是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勤奮工作。他不應該剝削他的幼年子女的勞動,而應該服從社會的要求,為他們的教育、健康、衛生和幸福盡心盡力。社會的責任是為個人提供維持文明生活水準的手段,而單單讓個人在市場的討價還價中盡力掙到工資是不算盡到責任的。
這個關於社會責任的觀點對公共責任增加了壓力,但是絕對沒有忽視個人責任。應用倫理學的一個簡單原則是,責任應與權力相稱。只要給有足夠酬報的工作機會,一個人就有權掙錢謀生。他有權利和義務充分利用他的機會,如果他失敗了,他會正當地受到懲罰,被當作一個貧民看待,在極端情況下,甚至被當作一個罪犯對待。
但是對於機會本身,他是無法同樣自由地掌握的。它只在有限範圍內被他抓住。工作機會以及工作報酬是由許多複雜的社會力量決定的,沒有一個人,當然也沒有一個工人能夠自己創造。機會要是能夠控制的話,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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