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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
加強,法律和良知之間的矛盾就可以縮小到最低限度,儘管它們的徹底和解將永遠是個問題,直到人們對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一致表示同意才能解決。
另一方面,可能有人會問,我們強調個性的自由發展,豈不是把社會對其成員的責任一筆帶過了。我們都承認社會對兒童負有責任。但是成人不是同樣也需要關懷和照顧嗎?白痴、弱智者、低能者或酒鬼怎麼辦?對於這類人,理性的自主作何解釋?他們除非受了壞榜樣的影響,一般只會傷害自己而不會傷害別人。但是撇開其他一切考慮不談,單單考慮到他們本身的利益,我們對他們難道就沒有責任嗎?我們難道沒有權利純粹從他們本身的利益出發,而不考慮其他一切,來對低能者加以照顧,使酒鬼戒酒嗎?如果是這樣,我們難道不應該擴大可允許的強迫的範圍,並承認為了一個人自己,不為任何其他目的,可以強迫他做我們認為對的事而不做我們認為錯的事嗎?
回答是:這番道理正是在它企圖概括的一點上是欠缺的。
我們不得不把瘋子關起來,這是除了他們本身利益外,還出於社會的理由。但是即使沒有其他理由,他們本身的利益已是一個足夠充分的理由。對於瘋子來說,由於他們遭遇的不幸,自由(如同我們從這個字眼所理解的)
是無法應用的,因為他們無法進行理智的選擇,因此也無法獲得使自由顯得寶貴的那種發展。低能者的情況同樣也如此,如果還沒有按照同樣原則來對待,那只是因為他們這種人被當作一個典型還是相當晚近的事。但是酒鬼就他是一種他無法控制而只能聽其發展的衝動的犧牲者而言,在某種程式上也屬於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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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38
至於是否應該把酒鬼作為保護物件,這個問題應該在各種不同情況下看保護性管制期內他所保留的自制能力是削弱還是得到恢復而定。所有這一切裡面沒有任何東西涉及作為自制能力的價值的自由要素。它只證明一點:只要一個人不具有自制能力,使他免於痛苦就是對的,如果情況允許,可以把他置於衝動最容易恢復正常平衡的條件之下。還可以補充一點:就酒鬼來說——我認為這個論點適用於強烈的衝動易於控制意志的所有事例——一個更明顯和重要的責任是去除誘惑的根源,把一切利用人的軟弱、不幸和惡行得益的企圖看作是最高階的反社會行為。
這有點像一項極其不平等的契約。
誘惑者在冷酷地謀求利益,受害者被內心一個惡魔所困擾。
這裡存在著一種強迫,真正的自由精神必定能看出這是它的敵人,另外還存在著一種對別人的傷害,其真實性並不因為它的武器是一種強迫別人同意的衝動而有所減弱。
我下結論說,自由學說中沒有任何東西會阻礙普遍意志在其真正有效的領域內活動,一個關於普遍意志的目的和方法的公正概念中沒有任何東西會妨害自由來履行其價值所在的社會功能和個人功能。
自由和強迫具有相輔相成的功能,而自主的國家既是自主的個人產物,又是自主的個人的條件。
因此,我們不難理解,為什麼擴大國家控制會與堅決反對侵犯自由同時進行。這不是一個增加或減少的問題,而是改造和限制的問題。工業立法迅速發展的時期也曾看到對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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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第七章 國家和個人
如國家建立一個學說性的宗教教義堅決表示反對。
①歸根結底,是同一個自由概念和同一個共同意志概念促使人們對工業加以管理以及使宗教信仰和宗教教義脫離國家控制機構。
到目前為止,我們談的是國家強迫個人做什麼。如果我們轉向國家為個人做什麼,就會產生一個不同然而相似的問題,我們必須注意一種相應的輿論趨勢。如果國家為個人做他應該自己來做的事情,這對個人的性格、主動精神和進取心會有什麼影響?這其實不是一個關於自由的問題,而是一個關於責任的問題,就是這個問題引起了許多探索,人們對它的看法經歷了很大的變化。例如,關於貧窮,老的觀點認為第一需要的是自助自救。每個人必須為自己和他的家庭提供生計。當然,如果他徹底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