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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對不幸的補償,很容易轉化為對怠惰的鼓勵。另一方面,權利這樣東西是由成功者和失敗者同樣享受的。它不是在賽跑中讓弱者先跑幾步,強者慢跑幾步,而是在和命運的賽跑中,強弱雙方都要跑同樣距離。這使我們接觸到一個真正的問題:所討論的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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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經濟自由主義99
類措施到底應被當作慈善措施還是正義措施,當作集體仁愛的表現還是對一種普遍權利的承認?充分討論這個問題涉及複雜的、在某些方面嶄新的經濟概念和社會道德概念,我在本章內無法細談。但是我將盡力把社會和經濟正義概念大致說明一下,因為它們是現代自由主義運動的基礎。
在研究這個問題時,不妨指出:無論法律依據是什麼,在實踐中,現行英國《濟貧法》是承認每個人對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的權利的。窮人可以找政府機關,政府機關必須給他食物和住所。單單根據他是人就有需要這一理由,他對公共資財有留置權。但是,這種留置權只有在他赤貧如洗的時候才起作用,他只有符合政府機關規定的某些條件才能行使這種權利,這在濟貧院實行審查後意味著喪失自由。
“1834年原則”是貧民的命運必須比獨立勞工差。也許我們可以這樣來表達當代觀念的改變,說按照較新的原則,社會的責任是保證使獨立勞工的命運比貧民好。本著這個宗旨,對公共財富的留置權擴大和改革了。行使這種權利,並不產生喪失自由的懲罰性後果,除非個人方面證明有侵犯他人權利行為或翫忽行為。基本論點是,在一個像聯合王國那樣富裕的國家裡,每個公民都應該有充分辦法以對社會有用的勞動來獲得經驗證明過一種健康文明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物質支援。如果在工業制度的實際執行中,辦法供應不足,他就可以不是以慈善而是以權利的名義要求用國家資財來彌補。
財產權是我們大家都承認的。對財產是不是還有一種普遍的權利?一種經濟制度,透過繼承法和遺贈法使巨大的不平等永久存在,這種經濟制度是不是根本就錯了?絕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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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八章 經濟自由主義
人生下來除了他們能靠勞動掙得的東西外一無所有,而少數人生下來卻擁有超過無論哪個有功勞的人的社會價值的東西,對於這種情況我們應不應該預設?在一種合理的經濟道德方案中,我們應不應該允許社會成員有一種真正的財產權,可以對公共資財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也許有人會說,這個主意不錯,但是撇開倫理道德不談,不大幸運的人又能依靠什麼資財呢?英國幾乎沒有集體財產可供這種用途。英國的歲入靠的是稅收,到頭來只能為了窮人的利益而對富人徵稅,人們會說這既不是正義,也不是慈善,而是赤裸裸的掠奪。
對此我要回答:公共資財枯竭是嚴重經濟失調的徵兆。
我要說,財富既有個人基礎,也有社會基礎。某些財富,例如城市和城市周圍的地租,主要是社會創造的,只因過去時候政府處理不當,才落入私人手中。財富的其他巨大來源是金融和投機活動,往往具有明顯的反社會傾向,只因為我們的經濟組織有缺陷才成為可能。其他原因是我們的酒法以及允許市政服務由私人操縱的老的做法所造成的部分的壟斷。透過繼承原則,這樣積累起來的財產代代相傳,其結果是,一小批人生下來就到手一份文明的物質利益,而為數眾多的人可以說“赤條條地來,赤條條地去”。
這個制度必須徹底予以修改。
人們強調說,這種狀況下的財產不再是一項每個人都能據以獲得自己勞動成果的制度,而是成了一樣工具,工具的主人能按照他一般都能自己規定的條件來支配他人的勞動。這個傾向被認為是不可取的,必須透過一系列協同一致的財政、工業和社會措施來加以糾正,這些措施能增加社會所掌握的共同財富,並如此地使用,讓所有那些不因懶惰、傷殘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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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經濟自由主義101
而喪失有利地位的人在經濟上獲得獨立。早期曾有過形形色色的公社,在這些公社中,每個人生下來都各得其所,每個人都獲得一份公地。在消除這項制度的最後殘餘時,經濟個人主義為巨大的物質進步奠定了基礎,但卻以人民大眾失去幸福為巨大代價。經濟學的主要問題不是消滅財產,而是使社會的財產概念在適合現代需要的條件下恢復其正確地位。
要做到這點,不能用我們在古代史上聽見過的那些生硬的重新分配方法,而只能用下述方法:把財富的社會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