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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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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數哭中風,失目明矣”,並非“天罰”。他又從反面推論道,為什麼那些謀財害命,魚肉百姓,發荒年財的惡人,不但未受天罰,反而“皆得陽達,富厚安樂”?為什麼社會上胡作非為的沒有遭受災禍,而遵循道義的卻得不到福祿呢?因而王充得出結論,所謂“天罰有過“的傳說都是“虛而無驗”的無稽之談。至於為什麼會這樣,王充的解釋是,“窮達禍福”是由天命與時運決定的,“遭遇適然,命時當也。”

【原文】

21·1世謂受福祐者,既以為行善所致;又謂被禍害者(1),為惡所得。

以為有沉惡伏過,天地罰之,鬼神報之。天地所罰,小大猶發;鬼神所報,遠近猶至。

【註釋】

(1)被:蒙受,遭受。

【譯文】

社會上認為受上天賜福保祐,完全因為是做好事招致的;又認為遭受禍害,是作惡得來的。以為有掩藏罪惡隱瞞過錯的,天地會懲罰他,鬼神會報應他。而且凡是天地要懲罰的,不管罪惡大小還是要被發現;凡是鬼神要報應的,不管遠近仍然可以達到。

【原文】

21·2傳曰:“子夏喪其明,曾子吊之(1),哭。子夏曰:‘天乎,予之無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無罪也?吾與汝事夫子於洙、泗之間(2),退而老於西河之上(3),使西河之民疑汝於夫子(4),爾罪一也。喪爾親,使民未有異聞,爾罪二也。喪爾子,喪爾明,爾罪三也。而曰(5),汝何無罪歟?’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過矣,吾過矣·吾離群而索居(6),亦以久矣(7)!’”夫子夏喪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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