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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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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罪。如不禁也,雖妄殺傷,終不入法。縣官之法,猶鬼神之制也;穿鑿之過,猶殺傷之罪也。人殺傷,不在擇日;繕治室宅,何故有忌?

【註釋】

伏:通“服”。

縣官:參見34·10注。

【譯文】

如果土地神不能弄清人的本意,果真厭惡人觸動土地驚擾了它,那麼即使是選擇了日子又有什麼好處呢?王法禁止殺人傷人,殺人傷人的人都要按照罪行受到應有的制裁,即使選擇日子犯法,終歸不能免去他的罪行。假如王法不禁止殺人傷人,即使胡亂殺人傷人,最終也不會受到法律制裁。天子的法律,如同鬼神的法律;破土開溝的過錯,如同犯了殺傷罪一樣。人殺傷了人犯不犯法不在選擇日子;修建房屋,為什麼就有忌諱呢?

【原文】

70·15又學書諱丙日,雲倉頡以丙日死也。禮不以子、卯舉樂,殷、夏以子、卯日亡也。如以丙日書,子、卯日舉樂,未必有禍,重先王之亡日,悽愴感動,不忍以舉事也。忌日之法,蓋丙與子、卯之類也,殆有所諱,未必有兇禍也。堪輿歷,歷上諸神非一,聖人不言,諸子不傳,殆無其實。

【註釋】

倉頡:參見11·3注。丙日死:《路史·前紀》六注:“古《五行書》倉頡丙寅死,辛未葬”。

禮不以子、卯舉樂:《禮記·檀弓下》鄭注:“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謂之疾日,不以舉樂為吉事,所以自戒懼”。

子、卯日亡:傳說殷紂死於甲子日,夏桀死於乙卯日。

有忍以舉事:一般解釋為周朝奴隸主規定桀、紂的死日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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