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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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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自絕,謂筮不審,俗人之知也。

【註釋】

知:通“智”。知府:即智府,智慧之府,形容智慧非常豐富。

握錢問祟:《朱子語類》卷六十六:“今人以三錢當揲蓍,此是以鈉甲附六爻。”“卜《易》卦以錢擲,以甲子起卦,始於京房。”

精:當作“糈”,形近而誤。《山海經》郭注:“糈,祀神之米。”

【譯文】

用孔子的話來論證,用死生問題來論證,也就知道那百禍千兇,並不是由行為所招致的。孔子是聖人,是智慧的府庫;死活是大事,大事是道的具體體現。孔子說:“死生聽憑命運,富貴由上天決定。”文章再多,言語再微妙,也駁不倒這句話,俗人愚夫更不能改變它,這是很明白的了。人在世間上,禍福由命運決定;人的操行,本身也能產生禍福。人們安居家中天所作為,禍福自己到來,這是命中註定的。人們辦事情蓋房子,吉凶影響到自身,是人本身的行為造成的。人的疾病,很少有不是由風溼和飲食引起的。對著風睡在潮溼的地方因而得病,卻用銅錢占卜是什麼鬼神在作祟;吃東西過量而得病,卻誠心誠意地用糈米祭祀以解除禍患。如果病不痊癒,就認為是由於沒有搞清楚是什麼鬼神在作怪。壽命自身終結,就認為是由於卜筮的結果不正確,這全是俗人的見識。

【原文】

72·8夫倮蟲三百六十,人為之長。人,物也,萬物之中有知慧者也。其受命於天,稟氣於元,與物無異。鳥有巢棲,獸有窟穴,蟲魚介鱗,各有區處,猶人之有室宅樓臺也。能行之物,死傷病困,小大相害。或人捕取以給口腹,非作巢穿穴有所觸,東西行徙有所犯也。人有死生,物亦有終始;人有起居,物亦有動作。血脈、首足、耳目、鼻口與人不別,惟好惡與人不同,故人不能曉其音,不見其指耳。

【註釋】

倮:同“裸”。倮蟲:泛指沒有羽毛、鱗甲、貝殼的動物。

文見《大戴禮記·易本命》。

元:指“元氣”。王充認為“氣”是構成人和萬物的原始物質,所以又稱它為“元氣”。指:通“旨”。意旨。

【譯文】

在三百六十種倮蟲中,人是首領。人,是物,是萬物之中有智慧的一種。人從上天承受命,從天地元氣那裡承受氣,這和萬物沒有什麼不同。鳥有鳥窩,獸有獸穴,蟲魚介鱗各種動物,各有居住的地方,如同人有室宅樓臺一樣。能行動的動物,死傷病因,小的大的相互侵害。有的被人捕捉去滿足口腹之慾,並不是因為作窩、鑿洞時觸犯了什麼鬼神,也不是因為向東或向西搬遷時觸犯了什麼鬼神。人有生有死,動物也有始有終;人有日常生活,動物也有各種活動。動物的血脈、首足、耳目、口鼻和人沒有區別,只是愛好憎惡和人不同,所以人不懂得它們的聲音,不瞭解它們的意圖。

【原文】

72·9及其遊於黨類,接於同品,其知去就,與人無異。共天同地,並仰日月,而鬼神之禍獨加於人,不加於物,未曉其故也。天地之性,人為貴,豈天禍為貴者作,不為賤者設哉?何其性類同而禍患別也?”“刑不上大夫”,聖王於貴者闊也。聖王刑賤不罰貴,鬼神禍貴不殃賤,非《易》所謂“大人與鬼神合其吉凶”也。

【註釋】

引文參見《禮記·曲禮上》。

引文參見《周易·乾·文言》。大意是,大人獎善罰惡,要與鬼神所降的吉凶相當。

【譯文】

當它們往來於同類之中,相互接觸的時候,它們知道躲避什麼接近什麼,和人並沒有什麼不同。人和動物生存在一個天地之間,看見的是同樣的日和月,而鬼神的禍患偏偏只施加於人,而不施加於動物,不明白是什麼緣故。天地間有生命的東西,人最為尊貴,難道上天的災禍只是為尊貴的人制造的,而不是為低賤的動物安排的嗎?為什麼同樣都是有生命的動物而遭受的禍害、災難卻如此不一樣呢?“大夫犯法不施肉刑”,這是聖王對於貴人的寬大。聖王只懲罰卑賤的人而不懲罰尊貴的人,鬼神卻只禍害尊貴的人而不禍害低賤的動物。這就不符合《周易》上所說的“聖王的賞罰應與鬼神相配合”了。

【原文】

72·10我有所犯,牴觸縣官,羅麗刑法,不曰過所致,而曰家有負。居處不慎,飲食過節,不曰失調和,而曰徙觸時。死者累屬,葬棺至十,不曰氣相汙,而曰葬日兇。有事歸之有犯,無為歸之所居。居衰宅耗,蜚兇流屍,集人室居,又禱先祖,寢禍遺殃。疾病不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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