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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有人再進一步追問:“如果不經由所謂‘革命’,或暴力奪取政權等手段,而經由民主程式,實行計劃經濟,和平走向社會主義之理想的一面,那末,會不會演變到這種不幸的結果呢?”海耶克教授在本書中所進行的解析,一部分就是為了答覆這個問題的。依照他底解析,計劃經濟就是經濟的獨裁。經濟的獨裁與民主的政治,在內部結構和實際的發展上,是不相容的。經濟獨裁底結果,一定是挖空民主底實際內容。這種制度之消滅民主,與暴力革命之消滅民主,雖有緩急之分,可是,結果很少不同。
吾人常知,多言“根本改革”有關眾人之事,常招莫測之禍:繼所謂“根本改革”而起者,常為更較慘酷之獨裁極權的統治。急切求變,便是自造地獄。
迷妄的平等
一
我們最常見的反對自由競爭的論調之一,是說自由競爭系在一種“盲目狀態”之下進行。無論這種批評對或不對,就古代的人而言,這種“盲目狀態”乃神聖不可侵犯的正義之一屬性。雖然,自由競爭與社會正義二者共同之處不多,但二者都是值得讚美的。因為,無論是自由競爭也好,或是社會正義也好,其建制也,並非預先為了對於誰何人等有利,亦非預先為了不利於誰何人等。在自由競爭制度之下,我們簡直無法確知誰會獲利,誰會遭受損失。在自由競爭制度之下,酬報與罰款,並不依照誰認為某人底工作是否與他人有好處而定,而系依照個人底能力和幸運而定。在吾人定立法治建構時,既然不能確知誰會因此條文而獲利,誰會因此條文而蒙受損失,這麼一來,就可造成機會之均等。自由競爭正需機會均等的。因為,在自由競爭制度之下,機會和幸運,在決定各人底運氣時,其重要往往不下於各人底技巧和遠見。
我們假設有這兩種制度:其一是每人依照某種絕對的和普遍的利益標準來各取所值;而另一是各個人所應得的一份一部分系由偶然的機會所致。然而,我們現在所面臨的抉擇,並非在這兩種制度之中任選其一;而是在下列兩種制度之中任選其一:在一種制度之下,少數人底意志可以決意定誰獲得什麼;在另一種制度之下,每個人能夠獲得什麼,至少有一部分系憑其能力和企圖心,而有一部分則由於不可預見的機會所致。後者便是自由競爭制度。在自由競爭的制度下,私有財產和遺產常具有影響作用,因而,在競爭場合,個人所有的機會並不完全均等。可是,只要各人的先天的差異存在,機會之不均等可以逐漸設法減少。在這個世界上,許許多多人總是自以為他們底看法正確。如果沒有任何人能夠拿他底看法強使人同,那末,消除機會不均等之事遲早總是可能實現的。在消除機會不平等時,消除之方式,必須不是為著任何個人打算的,而須是超乎人身的。(譯者按:依蘇俄這一典型來觀察,在現代的一黨制度One…party system下,舊式的不平等固可消除,依政治考慮而形成的新式的不平等則取而代之。而新式的不平等之令人難以忍受之程度,較舊有者大千百萬倍。因為,舊式的不平等之造成往往需要經過漫長之歲月。在次漫長之歲月中,經濟制度往往混雜有若干風俗習慣之成分。風俗習慣,除對極少數頭腦優秀的人以外,對最大多數人恆能收安之若素之實效。一黨制度興起後,隨之俱來者,常為以“擁護”為專門職業的新式政治貴族。這種新式政治貴族,當然因著酬報的理由也就為新式經濟貴族。踏在此一黨與此新式貴族腳下的,便是千萬被治人畜。這千萬被治人畜,在經濟上,倒也可以得到奴隸與奴隸之間的“平等”。此奴隸與奴隸之間的“平等”,系彼等“努力革命”換來的寶貴的“果實”!)
在自由競爭的社會,無庸諱言,窮人發展的機會,遠較富人為少。然而,即使如此,窮人在自由社會中,比之在不同型別的社會中那些獲致較大物質享受者遠為自由。(例如:蘇俄工程師不及美國小工自由。——譯者)在自由競爭的社會中,窮人致富之機會確較承繼遺產者致富之機會為少。雖然如此,在這種社會中,窮人畢竟有致富的可能。自由競爭制度系建立於想獲致財富的人身上。而非建立於權勢之上。(譯者按:這一點重要之至。因為,在以政治目標來支配經濟發展的地區,有權有勢斯有財有富,無權無勢斯無財無富。因此,在這類地區,一人如不循權勢之路,則無論如何克勤克儉,亦必不能致富,甚至無隔宿之糧,度過著寄蜉蝣於天地的無根生涯。)同時,在自由社會,沒有人能阻止誰發財致富。今日有許多人不知失去自由之滋味為何,因此,也就常常忽略一項事實,即是,在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