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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為一長遠過程作打算。在此長遠過程中,我們不能確知這些規律是否只便利某些特殊人物,而不便利其餘的人。(法律之公平精神才由此顯。——譯者)
集體主義這一類底計劃經濟,如付諸實行,必至與法治截然相反。在計劃經濟之下,主持計劃經濟的官方不能給個人什麼機會來利用資源。主持計劃的機構也不能預先限制它自己,來服從一普遍的形式規律。這種規律是可以防止其行使專斷權力的。就常理而論,官方必須滿足個人底實際需求,並且在許多需求中小心加以選擇。官方必須常常為個人決定問題,而這些問題不能僅靠一些形式的原則來解答。官方在作這些決定時,還得區別不同的人之不同的需要,看其價值孰大孰小。官方在作這些決定時,不僅不能從形式的原則推論出來,也不能從那預先為長遠時期的行動而建立的原則推論出來。官方要決定這類有關的許多細節,必須依照當時的特殊情況而定;並且,必須平衡各個人和各個團體之不同的利益。這麼一來,結果,有些人底看法便決定了誰底利益更為重要。於是,這些看法成為當地法規之一部分。這種法規叫做實質法規(substantive rules)。
我們在以上所陳述的是形式規律和實質規律。這兩種規律之間的不同是很重要的,所以我們必須予以注意。當然,在實際上,我們極其不易把這二者之間的區別劃分清楚。不過,其中所含的普遍原則,卻很簡單。我們根據形式規律可以預先知道,在某些情況之下,政府將要採取何種行動。形式規律中不包含時間、地點、或特殊人物。形式規律是藉著普遍的名詞表示出來的。因此,形式規律所能指明的,是一些典型的情境。任何人可以有機會置身此類情境之中。而在此類情境中時,形式規律就可以適用,來達到許許多多不同的人之不同的目標。依據這類形式的規律,我們又可以知道,在何種情境中政府可依何種確定的方式而採取何種行動;或者,政府要求人民依照何種方式而行動。我們一般人具有這種知識的話,便可自行計劃自己底事業。所以,形式規律是對於一般人有用的工具。我們之所以要建立形式的規律,為的是使一般人得以遵行,尤其得以在不能事先詳細規定的情境之下遵行。在實際上,我們不知道這種規律之具體的結果為何,我們也不知道這種規律會幫助我們進行什麼特殊工作,我們更不知道這種規律是否有利於某些特殊的人。形式規律只圖建立起對於一切在其影響之下的人都有利的形式。這是我們在此所謂的形式規律之最重要的標準。
當著政府採取的政策所產生的確定結果對於特殊份子的影響如為吾人所可逆料,而且政府之採取此項措施其目標係為了便利私人,那末這些結果是不能不被大家看出的。這樣的立法,欲其不為偏私,不可得也。當制定法規時,如可預見其將產生特殊效果,則法律不復僅為人民所用的工具,而且成為立法者對人民之工具。這樣一來,政府不復成為實現大家底利益之工具,即不復為幫助大家充分發展其個人能力之工具。在這種情形下,政府就變成一“道德”機構。我們在這裡所謂道德,並非與不道德相對立的東西。我們所謂的道德機構,要將其對一切道德名目科諸屬此機構的份子。至於政府底看法究竟是道德的,或者是極其不道德的,都無關重要。在這種意義之下,納粹或任何其他行集體主義的國家都是“道德的”,而自由國家則否。(同此“文以載道”之型別者,常為以政府作實行高踞於其上的一黨底“主義”之工具。此類之典型範例,當推蘇俄為首。其他若干地區,近數十年來,不過有意或無意師法之而已。政府既成一黨實現其“主義”之工具,於是勢必藉口將思想言論套入此一“主義”而後已。於是而智性活動絕矣!——譯者)
也許有人說,凡此等等,都不成為嚴重的問題。因為,經濟計劃者在決定這類問題時,不需也不應為他個人的偏見所左右,而系以眾意為根據。眾意以為好者,彼須以為好;眾意以為合理者,彼須以為合理。有些曾經從事一項特殊工業計劃的人,常以此項見解為然。彼等以為,從事一項事業時,如此項事業對於大家有直接利益,則從事此項事業便無不可逾越之困難。照我們看來,這類經驗並無何等證明作用。之所以如此,因當計劃執行時所關涉者唯一特殊事業之“利益”。於是,在一特殊範圍內的人可能大獲其利。在一特殊範圍內的人大獲其利,全社會不必獲利。
在實際上,計劃之事如愈來愈廣泛,則吾人愈須分判何者為“公正”,或何者為“合理”,以便制定法律條款。可是,時至今日,許多人卻不斷將混含不清的名詞介紹到立法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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