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第2/4 頁)
這花綠鬧熱背後的,是無限的茫然,無限的愴涼,無限的虛幻。在這種社會里,絲毫沒有生機在那裡滋長,很少人味存乎其間。這種社會之構成與延續蘊涵著其自我毀滅的因素。所以,正如迭斯尼所描寫的一樣,黑暗的夜幕過去,光明的太陽照耀,巨靈和小鬼們會一齊消失得無蹤無影。迭斯尼底幻想曲裡所描寫的,雖然是他自己底幻想,但正像一篇魔鬼社會始末記。斯達林之流,就是這種魔鬼社會之創造者。他底這種創造天才,正是人間地獄化之一因,但卻為後來的共產型模人物羨豔不置,日以繼夜模仿之不暇。此所以亞洲浩劫橫流不已也!要挽此狂瀾,首先必須把個人從此等魔掌中搶救出來,讓各個人底腔子裡各裝上自己底靈魂,呼吸自由的空氣,正正常常地作個人。)
我們主張個人主義,並不反對人應有其社會目標。無寧,我們認為個人底目標須有與別人底目標相契合之處。這樣,我們就可以把各個人底努力配合起來。不過,照個人主義者看來,這種配合是應有個限度的。(請留神此處——譯者)限度在什麼地方呢?只有在各個人底看法符合時,各個人底努力才可配合起來。(組織問題才由此發生——譯者)一般所謂的「社會目標」,就個人主義者看來,等於許多個人底目標;或者,等於各個人願意努力以赴的目標。這一目標達到後,各個人底慾望便可得到滿足。因此,所謂共同的行動,只限於各個人所同意的那一範圍。在最大多數的情形之下,這種共同的目標並非個人底最後目標,而只是不同的個人為了達到不同的目標而採取的途徑。在事實上,一般人所常同意的共同行動,乃能達到一共同目標的行動。但是,這一行動所能達到的共同目標,往往並非一終極目標,而是可能達到各個人底目標之一手段。(例如,大家現在從事反對共產制度。可是,大家並非為反而反。大家之所以反,各有其目標在:商人將來得以自由經商,工人為了得以自由做工,學人為了得以自由究學。……——譯者)
當著許多個人聯合起來從事一項工作以達到他們共同的目標時,他們為達到此目標而形成的組織,比如像國家,被賦予他們自己底目標,以及他們為達到這些目標而自定的方法。(這麼一來,個人中心論建立。而一般所耽心的個人與群體不能相容之說不能成立。同時,少數自私分子不得假借「國家」、「民族」、「社會」……之名,拂逆眾意,以遂其私慾矣!——譯者)在國家底權力高於其他一切組織之時,依各種目標而形成的組織依然是一個「人」。因此,在有限的各別範圍裡,任何組織底目標依然至高無上。(所以,政府不得挾「國家」以凌之——譯者)這裡所說的範圍之限制怎樣劃分呢?各個人對特殊的目標都同意時,其目標才至高無上。過此限制便為不可。當然,如各個人所事之專案增加,則各個人對某一特殊事項同意之蓋然程度會減少。(此點從事「組織」者需能明瞭。一個組織對各個人之要求事項愈少愈妙——應須嚴格限制於最低限度之必要條件上。個人對組織所能支付之多少與組織對個人要求之多少恆為逆向變化。一組織對各個人所涉及與要求者愈增,則個人所能支付者將愈減。此與向人借貸之理類似:向人借錢者,數量愈少,借到手的機會將愈多;向人告貸的次數愈少,借到手的比例將愈多。反之,告貸的數目愈大,借到手之把握將愈少;向人告貸的次數愈多,借到手的比例將愈少。這本是常識,至少是窮人底常識。但許多「搞組織」者則昧於此理。彼等之統治欲特別盛旺,盛旺到衝昏了腦筋,以至對於「被組織者」之要求之高,常高過父母對子女之要求。彼等不獨要管其行動,且要管其「思想」。這樣一來,勢難避免下列結果:強梁者不受其「組織」——其實是部勒或驅策;受其部勒或驅策者率皆無能之輩。在一特殊情境之下,如人眾無法脫離「組織之網」,則為生存計,大家對苛煩之要求常應之以軟性的敷衍。此所以,在像蘇俄這樣的地區,習於虛假,乃普遍現象。這真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譯者)
只有當國家底行為是大家所自動同意的時候,我們才能信賴大家底公意,並憑此以指導國家底行動。可是,對於某些事項,當公眾的同意不存在時,國家常直接管制這些事項。一旦國家直接管制這些事項,個人自由必遭抑制。在公共的場合裡,國家管制著所有的工具。一旦公共場合之範圍超過全社會底某一比例,則國家行動所發生的結果便宰制著整個的社會體系。有時,國家雖然只直接掌握著社會資源之大部分,可是國家所作決定對於社會經濟結構其餘部分的影響則甚大。於是,國家几几乎間接控制著社會上一切的事物。德國早在一九二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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