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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此事責成有司,更無遊移。
而曰“務使耕作農民有餘糧以贍妻子”,則體恤農苦,至矣盡矣,蔑以加矣。至農人之隱願,亦止於是而已矣。
若所謂“其不願者聽之”,乃正善為調劑,曲全業主體面之意。其惠愛佃農,上文業已詳言,語末自不能不兼顧業戶。聽之不理,則業戶究竟無權矣。
蓋當時朝廷政教雷厲風行,莫敢阻尼,不獨業戶震重天語,斷無不顧之理;即使業戶不願,而佃戶聞聖上一番眷恤及其妻子,又誰肯竭脂膏以輸業主乎?且不願者既已聽之,則亦只不願於心而已;索諸佃不應,告諸官又不問,隱然以可減之法聽佃戶自為,豈非仁術之施於無形者乎?
在他看來,當時業佃雙方本就誼同親戚,痛癢相關,不須官為限定;而在政府“惠愛佃農”的政令之下,一方面,業戶“究竟無權”,而“莫敢阻尼”,另一方面,佃戶也不肯多交地租。這就自然達到了減租的目的,豈不正是“仁術施於無形”?'4'
乾隆十三年二月,高宗閱《山東通志》內載聖祖欲山東有身家者“減輕田租”、“贍養佃戶”之諭時,又提起這一問題,諭:
今朕省方問俗,親見民情風土,歲偶不登,閭閻即無所恃,……揆厥所由,實緣有身家者,不能贍養佃戶。……夫睦嫻任恤,自古為重,利豈專在貧乏,富戶均受益焉。'5'
一方面譴責了“不能贍養佃戶”的業戶,同時,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範圍,而提倡一般性的減收田租。
另一方面,在實際生活中,政府通常不準加租,如直隸總督、名臣孫嘉淦說:若業戶添租,“租銀既重,逋負必多,一遇歉收,棄地而逃,並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對加重租息。同時,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雜租及大斗苛求。
政府的這種態度,在對旗地的有關處理中表述得最為清楚。乾隆二年二月戊寅,上諭停止增租,夫旗人民人,均吾赤子,朕一視同仁,並無歧待。著……令該督保題,停止增添(地租)。
並於乾隆五年議定,旗地“若並未欠租而莊頭土豪無故增租奪佃者,審實治罪”。
為何不許隨意加租,清廷是有著自己的想法的,在嘉慶朝昭槤的案子中,有一條上諭明確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賦”準則,一般地主業戶豈可隨意增收地租?'6'這也許就是政府不許隨意加租的最有力的說明。
乾隆十三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戶及佃戶欺慢田主之例”,也終於修訂完成。'7'追索欠租,過去並不是政府的責任,也沒有什麼定章可循,從此以後,佃戶欠租,業主不得擅自責罰,佃戶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則官府皆可出面追究。新的規定無異給地方官員平白增加了許多負擔,而與他們應負的主要職責沒有多大關係,因此雖遇強佃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顧,曰:吾但能催賦,豈能復催租”;'8'旗人取租,“乃州縣中有以抑挫旗人為不畏強禦者,有以袒護民人為善於撫字者,遇此案件,大都置之不理”,'9' 畢竟被置於一個較次要的位置。
在十八世紀,清政府還實行了賦役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取消了已有數千年曆史的“人頭稅”,而代之以“財產稅”(土地稅)。取消“力役”,而代之以“僱役”。同時,改變身份制度,取消“賤民”名義,提高“僱工人”的身份地位,等等。上述種種作為,從“國家的視角”看,似乎便是欲使社會“平民化”,從而實現國家的“直接統治”。
同一時期,與之相關的是,民間租佃關係也有所調整,地租實收率不斷下降,租佃制度得以修訂。
據研究,自清初(甚至明末)以來,中國的地租額和地租實收率就在不斷下降。地租額的下調幅度一般是在20個百分點以上。而在十八世紀,地租實收率大約不過租額的七八成:
1。十八世紀上葉:
安徽休寧黃姓祀租簿(1697—1746),呈下降趨勢,實收率絕大部分為約定租額的八成左右;其中部分定額租亦呈下降趨勢,以期初數為100,平均實收額指數為74%;
福建龍溪縣(1715—1743),平均實收額指數為84%;
福建閩清縣(1718—1749),平均實收額指數為77%。
2。十八世紀中葉:
山東汶上縣美化莊孔府收租總帳(1736—1775),平均實收額指數:小麥52%,高粱56%,豆類47%,雜糧41%。
3。十八世紀下葉:
安徽歙縣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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