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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不能受業戶如此之刻剝也。
至民間典買田畝雖價值有加,而佃戶所交租額從無增添之理。葉一棟所稱高曾以上目睹佃戶之苦如此,大約系百年以前為前明江西紳衿、富戶之惡習,臣等細加訪問,現在並無其事。'1'
八月,兩江總督那蘇圖遵旨復奏,曰:
查兩江各屬業戶收租,……所用租斛、租秤、租戥,皆就各城鄉鎮集,相沿行使之鬥斛秤戥置用。……收租之家不能於市斛、市戥之外另為加增,亦不肯於市斛、市戥之內故為減少,……其租額之多寡,系各視其田之肥瘠及彼處斛、秤之大小斟酌而定,亦屬歷來相沿之舊額。雖更換業主,佃戶總照舊額,立約輸納,其額亦人所共知。故田價雖昔賤今貴,而租額不能增加,昔貴今賤,而租額不能減少,此徵租原有定額,從無租隨價增之事……
且江南民例,凡十分收成之年,則照額完租,九分收成者,只完九分八分之租,其餘以次遞減。其間刁黠佃戶,即十分收成之年,亦止完八九分之租,此外又有拖欠懸掛、抗不交租者。是定額之內,往往不能照額取盈,何能於定額之外濫有浮加?
硃批:所見甚屬公正。知道了。'2'
但租佃關係似已日漸成為一個令人頭痛的社會問題,而不斷被提上議事日程。遇到這類問題時,無論是更多的眷顧業主,還是偏向佃戶一邊,可以說都不合政體。如那蘇圖所說:
總之,業主佃戶各有淳頑,有業主恃勢欺凌佃戶者,有佃戶逞刁抗拒業主者,原自不一,……惟在地方官隨時勸導,隨事懲儆,庶可潛移默化。
雖說傳統時代近於一種“人情社會”,儘管存在著地主的“情讓”、“義讓”,存在租額下調和地租實收率下降的事實,但此刻在主佃雙方之間已出現許多問題,遠非理想時代可比。
乾隆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提督永常請恤佃戶,令地主按蠲免之數扣除地租,大學士等議覆:
業戶之與佃戶,本休慼相關,租額雖有一定,原視歲之豐歉,以為多寡,彼此通融體恤,各省皆然。至於歉歲,國家正供,尚蒙格外加恩,民間地租,業主即欲按額起租,佃戶斷不肯如數交納。
今永常奏請令租地之佃戶,將應交地主租息悉照應行蠲免之官租原數扣除,地主無許多索,如敢陽奉陰違,許該佃赴有司控告。若如所請,是繩以官法,徒滋紛擾,且恐啟頑佃抗租之漸,事屬難行。'3'
得旨:“依議”。
五年六月戊寅,河南巡撫雅爾圖奏請定交租之例,以恤貧民:
豫省佃戶,均系貧苦之人,而地主苛刻者多,寬厚者少。往往於被災年分,照常徵租。窮民無所出,有賣男鬻女以償租者。請酌定章程,如被災五分,則收成止五分,自應止收五分之租。被災六分,則收四分之租。甚至被災十分,租息自應全免。
得旨:著照所請行。至各省可否照此辦理之處,大學士會同九卿議奏。
閏六月庚子,河南道監察御史陳其凝奏:
河南巡撫雅爾圖請定佃戶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竊謂天下之田地,……雖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谷。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數交租。田主斷不能收租於分數之外,佃戶亦止肯交租於分數之中。業戶出田以養佃,佃戶力作以交租。民間交易,情可相通。若官為立法,強以必從,則挾制爭奪,必滋擾累。請民田佃種,照舊交收,不必官為定例。
戶部議覆:
該御史所奏似屬平允。請勅下各省督撫,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內諭旨,實力遵行,以杜紛擾。
因此收回了六月成命。
在這一輪提議中,提督永常是滿洲正白旗人,河南巡撫雅爾圖是蒙古鑲黃旗人,再加上乾隆皇帝本人,幾乎沒有一個漢人。
對於官府蠲免勸減田租應否硬性規定成數,歷來頗有些批評意見。似乎清政府就應該站在佃戶立場上,否則就大錯特錯了似的。又似乎清朝政府可以一會站在“農民階級”立場,一會又改換為“地主階級”立場。這可以說都是對滿洲統治的特性缺乏瞭解。
其實,這些不過是今人看法,在清人眼裡恰是大異其趣。金文榜於《減租辨》(1863年)中,在引述了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上諭後,寫道:
細繹諭文“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兩語,足見聖祖久有此心,並非空言。
其謂“繩以官法,則勢有未能”者,亦以當時佃業,誼同親戚,自能痛癢相關,不須官為限定耳。
又曰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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