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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保設保辦公處,甲設甲辦公處,一鄉一鎮中住戶過多編組有兩個以上的保,“設保長聯合辦公處”。擔任保甲長的人員有嚴格的要求,必須忠於蔣介石集團,規定年齡未滿20歲、不是本地土著、有危害民國行為、曾參加過“赤匪”,雖然已經准予悔過尚在管事束期內以及被判刑、“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人員,均不得擔任保長。
保長的職責是,在區長指揮監督下,負責維持保內安寧和秩序,其任務包括,一是協助區長,監督甲長執行職務;二是教誡保內住民毋進行非法活動;三是協助軍警搜捕“匪犯”;四是對所謂參加“反動”或被協從的人員,進行悔過自新監視;四是分配督率保內應辦防禦工事的裝置及建築,等等。
甲長的職責是,在保長指揮監督下,負責維持甲內安寧與秩序,其任務包括,協助保長執行職務;清查戶口,編制門牌,取具聯保連坐;檢查甲內出入人員;教誨甲內住民不要進行非法活動,等等。
同時,制定保甲規約,強令居民遵守。
保甲組依照所謂“管、教、養、衛”原則進行活動。“管”就是清查戶口,包括清查家中有無槍支等,甚至連失蹤或遷居異地死亡者也要登記在冊;保甲內要盤查行蹤,監視居民言行,遇有可疑人員,或留客寄宿,或外出施行及歸來,以及出生死亡等情況,各戶長應報告甲長,“聯保連坐法”;“教”,就是進行所謂“黨化”教育,灌輸蔣介石國民黨的反動說教欺騙麻痺人民群眾,亦即奴化教育。“養”就是攤派各種苛捐雜稅和保甲經費,以各種名目進行敲詐勒索,加重百姓負擔。“衛”就是將甲內18歲以上,45歲以下的男子編成壯丁,平時接受軍事政治訓練,必要時組成武裝民團,參加修築工事,警戒守護,搜捕共產黨員,鎮壓革命群眾。
在抗日戰爭時期,國統區的保甲制度進一步強化。抗戰進入相持階段後,蔣介石推行“消極抗日,積極反共”的方針,為了限制共產黨的活動,於1939年12月至1941年先後制訂了《運用保甲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警察保甲及國民兵聯絡辦法》、《各縣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各縣保甲編整法》等法規,使原有的保甲制度更加完備。
經過強化的保甲制度的基本特點,是使保組織更加“黨化”、“特務化”、“警察化”和“軍事化”。
第一,保甲制度“黨化”。國民黨制定的《防制異黨活動辦法》規定,地方政府機關應當選擇國民黨黨員及思想純正的青年擔任保甲長。《運用保甲組織防止異黨活動辦法》則規定,在保甲內,應當儘量發展國民黨組織,甲長應該以本黨黨員充任,沒有入黨的應設法介紹其入黨;保甲長就職時,應向其上級機關及國民黨舉行“效忠”宣誓。
第二,保甲制度“特務化”。保甲制度的“聯保聯坐法”,使保甲長實際上扮演著“特務”的角色,在聯保內設聯保主任,這樣一個基層組織,使民眾完全被控制。在抗戰時期,為了所謂地防止異黨活動,在基層建立起特務網路。規定,在保甲組織中建立保甲通訊,指定鄉村中所謂純良知識分子擔任調查異黨活動的通訊工作。還規定,中統特務組織在種地的情報網,或者特務人員,要與當地保甲長中的忠實於國民黨統治的人建立密切聯絡,以形成特務網路。這些規定,使特務政治滲透到廣大鄉村。
第三,保甲制度“警察化”和“軍隊化”。國民黨統治當局制訂的各種相關法規,明確要求,每個保甲長都能夠兼任政治警察。1940年1月制定的《警察保甲及國民兵聯絡辦法》系統地規定了保甲與警察、國民兵密切合作的辦法,要求國民兵與警察、保甲合作,負責轄區內治安及其防止共產黨和其他激進分子的活動,當然還包括對敵偽間諜和漢奸的防範。警察機關對保甲及國民兵要協助負責“連保連坐切結之抽查及核行”,“壯丁免役、緩役之調查”、“壯丁編組受訓”、“服工役”以及“壯丁逃避兵役之查禁防止”等等。
第四,在保甲組織內實行嚴密的政治、武力、教育“三位一體”的統治制度。《縣各級組織綱要》規定,在保內設立保國民學校、保壯丁隊,保長、保國民學校校長、保壯丁隊長,由一人兼任,亦即三職保長一肩挑。保長的權力涉及方方面面,成為基層的小獨裁者。而且甲內實行嚴格的“連坐法”,人必歸戶,戶必歸甲、甲必歸保,保必歸聯保或鄉(鎮),“一人犯罪,九族皆誅”,人民完全被禁錮在保甲組織網中,毫無民主自由的權力。在保甲內實行公民宣誓制度。宣誓對國民黨及蔣介石效忠,原來的範圍比較小,只是在中央及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