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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說,在25分鐘內,槍聲曾響過2次。11點50分和零點15分,究竟,這是為什麼?”宋默檢察官問我。
“間隔25分鐘的槍聲啊,難道是”我想到了。“法官大人!只需要剛才的證言,這次案件的謎題,就能得以全部解開!”
全場譁然!
“為什麼這樣說,律師?”法官問我。
“哼哼哼,汝也終於明白了。犯人,除了上官御劍以外別無他人。”宋默檢察官說。
“說什麼傻話!犯人當然是另有其人。”我說。
“哦?年輕人。再放冷靜些回想一下當時的狀況!案發時,湖上只有一艘小船。證人的照片可以作證。而被告御劍,同被害者常雪福律師在船上,之後船上發出了槍響,然後常雪福律師掉入了湖中。子彈是在距被害者1米左右的距離射出的,因此可以確定不是自殺。如何?船上所留下的另一個人當然就是犯人!”宋默檢察官說。
“的確,除此之外沒有其它可能了吧!”法官說。
“好象是這樣!但這只是,被害者在零點15分被射殺的情況下的推理。”我說。
“這是怎麼說?不是還有射擊瞬間的照片嗎?這個照片,是零點15分被拍攝下來的哦。”法官問。
“但是,在這25分鐘前,劉羽也聽到了槍聲。常雪福律師,就是那時被殺害的。”我說。
“律師你說什麼?那麼,這船上的人影,究竟是誰?”宋默檢察官問。
“當然是御劍和犯人!犯人已將常雪福律師於11點50分時殺害了。他假扮常雪福律師同御劍見了面!”我說。
全場譁然!
“會如此荒謬之事?”法官問我。
“御劍他,從未向我提起過案發當夜,他為何要去湖那裡。恐怕,那晚,御劍是被常雪福律師約出去的。御劍他,並不清楚常雪福律師的長相。因此,犯人與之掉了包他也不知道!”我說。
“真是離奇的事啊”法官說。
“荒謬!”宋默檢察官在旁邊說。
“律師,你所指的犯人,究竟是誰?”法官問我。
“犯人嗎犯人的名字不知道!”我大聲說。
“不知道?”法官問我。
“汝!別開玩笑了!”宋默檢察官也說。
“因為,他還沒有報上姓名!犯人就是租船小屋的管理員。那個老頭呦!他於11點50分,將常雪福律師殺害。”我說。
“管管理員老頭?究究竟,在哪裡!那個時刻,湖上並沒有小船啊!”法官說。
“為了要射殺某人,並不需要特地到湖中去幹這次事件真正的殺人現場,並非在小船上。而是在租船小屋!能夠不為人知,與被害者相見的地方,只有那裡!”我說。
“反對!有什麼證據能證明這裡就是殺人現場!”宋默檢察官問。
“請回想劉羽剛才的證言。劉羽那晚,乘著小船在湖上尋找東西。在他找到後,就把船劃了回去。然後,就當他想回家的時候,聽到了槍聲。況且那時,他還在聽貝多芬的音樂。可還是聽到了槍聲。也就是說,槍聲是在距劉羽相當近的地方發出的。那是,哪裡呢?”我問。
“租船處的管理員小屋是吧!”法官不加思索就說了出來。
全場譁然!
“律師,那晚,葫蘆湖上究竟發生了什麼!可以從頭開始說明一下嗎?”法官問我。
“啊,恩,怎麼說呢?或許,從頭按順序來考慮的話,會有什麼新的發現!那晚,租船小屋的管理員,將常雪福律師叫到了管理小屋。那時是,11點50分左右吧,劉羽所聽到的槍聲,當然就是那時發出的。然後,管理員穿著常雪福律師的外衣,假扮成他,同御劍乘著船,來到了湖中央。”我說。
“律師,那麼在船上用槍射擊的是?”法官問。
“毫無疑問,用槍射擊的,就是租船小屋的管理員!他並不準備擊中御劍,而是隨便開了2槍。”我說。
“請等一下,不準備擊中的話,為什麼還要開2槍?”法官問我。
“怎麼了?律師。不能給出個明瞭的解釋的話,可就註定了汝的失敗!為什麼犯人,非要開2槍不可!”宋默檢察官在旁邊說。
“我認為,那是為了製造目擊證人!”我說。
“製造目擊證人?”法官問我。
“犯人先是,隨便開了1槍,這樣的話,聽到聲音的人,一定會朝湖上看。而事實上,夏梅小姐也確實因聽見了聲音而朝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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