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國立隋(4)(第1/1 頁)
六、制定新律。
要實現天下大治,離不了完備的法律制度。鑑於北周律令的條文煩瑣而不得要領,隋文帝下令讓高熲、鄭譯以及上柱國楊素、率更令裴政等人重新加以修訂。
裴政是一個難得的法律專家,熟悉前代典故,通曉執政之道。他彙集魏晉舊律,相容幷包,取長補短,從而編訂出符合當下國情的新律。當時參與修訂的有十餘人,凡有疑難的地方,最終都要請教裴政,由他作最後的裁定。裴政的作用類似於現在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起草委員會主任。
新法廢除了梟刑(斬首後掛於木杆上示眾)、車裂等殘酷的刑罰。除了謀叛外,一般不收捕家族連坐治罪。新律規定的死刑分絞刑和斬刑兩種;流刑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共三等,徒刑有自一年至三年共五等,仗刑有自六十下至一百下共五等,笞刑有自十下至五十下共五等。又制定了八議、申請減罪、官品減罪、納銅贖罪、官職抵罪的條款,以優待士大夫。
新律也革除了殘酷刑訊逼供。規定拷打不能超過二百下;就連刑具、枷杖的大小,也都做了詳細地規定。新律表示的意思很明顯:用刑是必須的,但不能太殘酷。同時,還規定平民百姓如果有枉屈而縣裡不受理的,允許依次向郡、州提出申訴;如果郡、州仍不受理的,也可以直接向朝廷提出申訴。
後來隋文帝審閱刑部奏章,發現每年斷獄結案仍有數萬起,於是認為現行法令還是訂得過於嚴密,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人犯法獲罪。因此,又敕令納言蘇威、禮部尚書牛弘等人重新修訂新律令,刪除了舊律令中的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罪一千餘條,只確定保留各種治罪條款五百條,總共十二卷。從此以後,隋朝法律簡明切要,疏而不漏。同時,隋朝仍舊設定律學博士及其生徒弟子,專門培養法律方面的人才。
新法制定工作完成後,就於當年十月十二日,正式頒佈執行。
法律制定好了,如何做到嚴格執法,卻是一件比制定法律更難的事情。
隋文帝曾經惱怒一位郎官,就下令在殿前笞打他。諫議大夫劉行本上奏說:“此人平時為官清廉,現在所犯過錯又小,希望能夠寬免他。”
文帝置之不理。
劉行本於是站在文帝面前說:“陛下不以我不肖,把我安置在您的身邊任職,我說的如果對,陛下怎能不聽從;我說的如果不對,陛下可將我送到大理寺治罪。”
說著就把朝會用的笏板扔在地上,想要退朝以示抗議。
隋文帝一想,對啊,人家是按制度辦事,自己如此恣意行事無異於踐踏律法。於是就鄭重向劉行本道歉,並赦免了犯錯的郎官。
法律的監督執行,就需要有這些認法不認人的官員。當然在封建社會,我們不能指望他們還能制定出一套健全而完備的監督機制。
我之所以把這部分也寫得如此詳細,也是為了體現對法律問題的重視。在我們這個國度,法制建設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我們出現過許多的法律專家,也出現過李斯、韓非這樣高揚依法治國大旗的政治家。但我們幾千年來沒有解決好的問題,不是在制度層面的建立與健全上,而是在法律實施階段的貫徹落實上。從古至今,我們一直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階層。儘管有“王子犯法與民同罪”的法治主張,但同罪並不意味著同罰,我們看到更多的是“刑不上大夫”的司法事實。時至今日,法制建設已經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依然存在著這樣和那樣的問題。比如司法的獨立性沒有得到很好地尊重,一些大案、要案,必需要領導人親自批示才能查辦,這是很不正常的。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還依然受到來自權力的破壞和干擾。而這些都表明,中國的法治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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