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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命令關於賠償金、罰款、懲罰、傳票、返還支付、歸還贓物、律師費、
費用或其它債權人的欠款。”。
第804節 證券欺詐的限制性條款
(a) 總則。——美國法典第1658節第28章修訂為——
(1) 在“除非”前增加“(a)”;和
(2) 在結尾增加:
“(b)儘管有(a)節的規定,對於涉及欺詐、偽造、操縱和策劃等違反證券法管制要求的,如
1934年證券交易法3(a)(47)節所規定,私人訴訟權應在不遲於下述期限內提起——
(1)違法事實發現後2年內;或
(2)違法行為發生後5年內。”
(b) 時效——對美國法典第1658(b)節第28章所增加的限制性期限,適用於所有在法
案簽署時和簽署後開始的涉及本節規定的訴訟。
(c) 沒有創設新的訴訟。——本節沒有創設新的私人訴訟權。
第805節 對聯邦判決指南關於妨礙司法公正和廣義欺詐犯罪的回顧
(a)加重欺詐和妨礙司法公正的判決。——依照美國法典第994節第28章,並按照本節規
定,美國審判委員會應適當的討論和修訂判決指南和相關的政策以保證——
(1) 美國判決指南2J1。2規定的妨礙司法公正的犯罪條款及已有的改進足夠阻遏和懲罰
這種行為。
(2) 擴大妨礙司法公正的範圍,增加特定的違法行為——
(A)毀滅、更改或偽造證據涉及——
(i) 證據數量眾多,參與者數量眾多或涉及內容廣泛
(ii) 所選證據對調查有決定性的或不可缺少的作用
(iii) 有計劃;或
(B)違法行為涉及濫用擁有的特殊技能和公信身份;
(3) 指南規定的犯罪行為和根據美國法典第1519或1520節第28章進行的補充足夠阻遏和懲罰這種行為。
(4) 在美國判決指南2B1。1行(和法案同時生效)補充一種特殊的犯罪,即危害金融證
券的清償能力並牽扯到大量受害者。
(5) 在美國判決指南第8章涉及單位的條款應能夠阻遏和懲罰單位犯罪行為。
(b)緊急授權和完成法案規定任務的期限。——要求美國審判委員會盡快公佈本節提供的指
南和補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法案簽署後180天,以符合1987年審判改革法案第219(a)節的程式要求,儘管在該法案下的授權還沒有過期。
第806節 保護提供欺詐證據的公眾公司的僱員
(a)總則。——修訂美國法典第73段第18章,在1514節後增加:
“§1514A.在欺詐案件中防止報復的民事訴訟
(a) 保護進行揭發的公眾公司僱員。——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節註冊,或根據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d)節進行申報的發行證券的公司,或其它任何官員、僱員、立約人、子立約人,或這些公司代表人都不能因為僱員採取了以下合法行為,而解僱、降職、停職、威脅、騷擾或以其它方式在僱傭關係中歧視僱員——
(1)提供資訊,導致資訊的提供,或在僱員有理由相信某種行為違反了1341、1343、1344
或1348節,SEC的任何法規和規章,或聯邦法律有關欺詐股東的條款時,在對這些行為的調查中提供幫助,而且資訊或幫助提供給下列機構或是下列機構進行調查——
(A)聯邦監管或執法機構;
(B)國會議員或國會的某委員會的成員;或
(C)比僱員有更高權威的人(或為僱主工作但有權調查、揭露或制止不當行為的人);或
(2)報告,導致報告,證明、參與或幫助正在進行的或者將要進行的報告(得知僱主情況)
可能違反1341、1343、1344或1348節,SEC的任何法規和規章,或聯邦法律有關欺詐股東的條款的行為。
(b)司法程式。——
(1)總則。——宣稱被人以違反(a)小節的形式解僱或歧視的人可以透過如下方式得到(c)小
節中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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