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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美國會計總署(GAO)研究。——美國總審計長應進行一項關於是否投資銀行和財務顧
問幫助公眾公司操縱盈利和掩飾真實的財務狀況的研究。研究應該闡述投資銀行和財務顧問在下列活動中的手法——
(1)在安然公司崩潰中,應包括設計和實施衍生交易,特殊目的實體交易和其他可能以隱
藏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方式影響財務報表的財務安排;
(2)在環球電訊(Global Crossing)失敗中,應包括光纖電纜傳輸能力互換交易,和其他可
能以隱藏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的方式影響財務報表的交易設計;
(3)一般情況下,應包括有關創造和實現唯一目的是讓公司能夠操縱收入,得到貸款或將
負債轉移表外,而沒有改變公司面臨的經濟和業務風險的交易,以及其它混淆公司真實財務的作法。
(b)報告。——總審計長應該在法案簽署後180天內向國會報告本節要求的研究的結果。
報告應該包括一個關於推薦的或根據報告應加以必要關注的管制和立法步驟的討論。
第八章 公司欺詐及其刑事責任
第801節 小標題
本章標題也可為“2002年公司欺詐及其刑事責任法案”。
第802節 篡改檔案的刑事責任
(a) 總則——修訂美國法典第18部分第73章,在其結尾處增加——
“§1519.在聯邦調查和破產過程中銷燬、更改或偽造記錄
在美國各政府部門的管轄許可權內的或在涉及第11章的案件中,以及與此有關或是其前案的
案件中,以阻止、妨礙或影響調查或正當行政行為為目的,在任何記錄、檔案或有形物中故意更改、銷燬、破壞、隱瞞、掩蓋、偽造或作假帳,應根據本章被處以罰款,20年以下的監禁,或一併處罰。
§1520.銷燬公司審計記錄
(a) (1) 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10A(a)節(15 U。S。C 78j…1(a))規定的證券發行者進
行審計的審計師,應該保留所有審計或複核的工作底稿5年,從審計或複核的財政年度末開始。
(2) SEC會應該在充分的公告和評議後,在180天內頒佈相應的關於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
10A(a)節(15 U。S。C 78j…1(a))規定的證券發行者進行審計時保留相關的記錄的法規和規章,
範圍包括工作底稿,作為審計和評論基礎的檔案,備忘錄,通訊,通訊件和其它與審計和評論有關的建立、傳送和接收的以及寫有結論、意見、分析、財務資料的檔案和記錄(包括電子記錄)。SEC可以在充分的公告和評議後,經常對這些法規和規章進行修訂和補充,以確保達到本節目的。
(b) 蓄意違反(a) (1)節和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a) (2)節頒佈的法規和規章,應根據本章
被處以罰款,20年以下的監禁,或一併處罰。
(c)本節不能被認為是消除或減輕其它聯邦或州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儲存或禁止銷燬檔案的
責任。”
(b) 文字修改。——美國法典第73段第18章開始的目錄的結尾增加:
“1519.在聯邦調查和破產中銷燬、更改或偽造記錄。
1520.銷燬公司審計記錄。”。
第803節 違反證券欺詐法不能免除債務
美國法典第523(a)節第11章應進行以下修訂——
(1) 在(17)段在分號後刪除“或”;
(2) 在(18)段結尾刪除句號,增加“;或”;以及
(3) 在結尾增加如下:
“(19)是——
(A)由於——
(i) 違反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3(a)(47)節規定的條款),州證券法,或根據聯邦或州證券法制訂的法規或法令;或
(ii) 根據判例法在證券買賣過程中舞弊、欺詐或操縱;和
(B)導致——
(i) 在聯邦或州的司法或行政程式中的意見、命令、支援、判決;
(ii) 由債權人參加的和解協議;或
(iii) 法庭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