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第3/5 頁)
(A)向勞工部申訴;或
(B)如果該部沒有在從開始申訴的180天內作出最終決定,而且這種延誤不是由於申訴的虛
假而造成,就有權在有管轄權的地區法庭進行司法起訴或依據平衡法提請重新辯論,法庭應該對案件有裁量權,不考慮爭論的的情況。
(2)程式。——
(A)總則。——根據(1)(A)段的申訴應按照美國法典第42121(b)節第49章的規定和程式進
行。
(B)例外。——根據美國法典第42121(b)節第49章作出的通知,應該根據申訴中的人名和
僱主名進行定製。
(C)舉證責任。——根據(1)(B)段的訴訟應實行美國法典第42121(b)節第49章中規定的法
定舉證責任。
(D)限制性條款。——根據段(1)進行的訴訟應該在違法發生後90天內啟動。
(c)救濟。——
(1)總論。——在(b)(1)節規定的任何訴訟中,僱員應被賦予所有必要的救濟以彌補所有損
失。
(2)傷害賠償。——對(1)段中訴訟的救濟應包括——
(A)恢復如果不是因為歧視,僱員能達到的職務等級;
(B)欠薪包括利息;和
(C)補償由於歧視產生的特殊損害,包括司法費用,專家作證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
(d)僱員保留的權利。——本節不能被認為是取消僱員在根據聯邦或州法律,或在集體談判
協議中應得的權利、特權和補償。”
(b)文字修改。——美國法典第73節第18章開始的目錄中在1514節後增加:
“1514A.在欺詐案件中防止報復的民事訴訟。”。
第807節 公眾公司欺騙股東的刑事責任
(a)總論。——修訂美國法典第63節第18章,在其結尾處增加——
“§1348.證券欺詐
故意實施或企圖實施一個計劃或騙局——
(1)在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節註冊,或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d)節進行申報
的發行證券的過程中,欺騙任何人;或
(2)藉助虛假的或偽造的主張、陳述或許諾,在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節註冊,或根
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5(d)節進行申報的發行證券的過程中,透過買賣證券獲得金錢和財產;應根據本章被處以罰款,25年以下的監禁,或一併處罰。
(b)文字修改。——美國法典第63節第18章開始的目錄中在結尾處增加:
“1348.證券欺詐。”。
第九章 強化白領刑事責任
第901節 小標題
本章標題也可為“2002年強化白領刑事責任法案”。
第902節 企圖和陰謀進行犯罪欺詐活動
(a)總論。——根據本法案在美國法典第63段第18章的1348節後增加:
“§1349.企圖和策劃
任何企圖和策劃進行本章犯罪活動的,應根據企圖或陰謀策劃的物件受到相應處罰。
(b)文字修改。——美國法典第63段第18章開始的目錄中在結尾處增加:
“1349.企圖和策劃。”。
第903節 郵件及電傳欺詐的刑事責任
(a)郵件欺詐。——美國法典第1341節第18章中將“五”替換成“20”。
(b)電傳欺詐。——美國法典第1343節第18章中將“五”替換成“20”。
第904節 違反《1974年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責任
修訂《1974年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第501節——
(1) 將“$5;000”替換成“$100;000”;
(2) 將“一年” 替換成“10年”;和
(3) 將“$10;000”替換成“$500;000”;
第905節 修改關於白領犯罪行為的判決指南
(a)對美國宣判委員會的指示。——依照美國法典第994(p)節第18章的授權和本節的精
神,美國宣判委員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