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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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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國著作權法都有一條基本原則: 如無反證,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為作者,即作品署名為個人的,著作權屬於個人;署名為單位的,著作權屬於單位。如果只強調個人署名,責任卻由單位承擔,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著作權法的這些規定,一方面在於鼓勵作品的創作,另一方面在於文學藝術作品首先是作者的精神勞動產品,含有作者的人身權成分,不可簡單地套用一般物質產品的規則。這也是著作權法在權利種類、權利歸屬、權利交易等方面有較特殊規定的緣故。

第二,職務作者與單位之間的職務關係是種內部關係。這種關係是單位以外的人包括被侵害人不瞭解的。通常,讀者瞭解作品的作者身份只能從作品的署名推定。當發生侵權,特別是抄襲情況下,讀者誤以為侵權作品的署名人是真正的創作者;被侵權人只能透過署名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上述“如無反證,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為作者”的原則說明,根據署名推定的作者,不僅享有確認作者身份的權利,也承擔侵犯他人權利的責任。如果以職務作者和單位之間的職務關係為由不承擔侵權責任,實際後果是侵權責任無人承擔。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出發,這都是站不住腳的。

關於職務作品侵權的歸責,不僅僅是抄襲案件遇到的,也是幾乎所有著作權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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