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第2/4 頁)
倒讓人覺得不吉祥,是犯忌諱的。但古時候結婚是不用樂的。《禮記?郊特牲》雲:“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鄭玄)注云:“幽,深也。欲使婦深思其義,不以陽散之也。”也就是說,婚禮不用樂是為了讓新娘子深思做妻子的婦道,而不至被喧鬧的音樂聲動搖她的意志。這種解釋道學家的氣味甚濃。或許這並不是民間的初衷,而是禮教對風習化一的結果。設想,假如當時無人將音樂用於婚禮,那《禮記》中又何必一定要言及此意而立此規矩呢?大概當時就有一些用樂的風習存在,故而甄別文質,抑或效法古儀,士大夫們才選中了不用樂的規矩。甚至還規定有“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的禮法。雖然禮法立下了,但民間仍舊有民間的俗信和民間的做法。因而婚禮用樂,自古不絕。河南、山東等中原地區一些方誌中常常有這方面的感嘆。如“禮,婚禮不用樂,幽陰之意也。今縣俗俱以鼓吹從。由來已久,莫悉所始”。“縣宦族富室,雖或親迎,而必用鼓樂,亦非古也。……然秦漢而後,已不為非矣。非獨於今然也”。不過,如今有些偏遠山鄉中和城鎮裡婚事從簡者,也不用樂。此屬風俗中的特例,應當別論。少數民族中亦有婚不用樂的。雲南巍山彝族辦喜事時不打歌,辦喪事及其他節日才興打歌。此或為婚禮的古俗遺存。
(5)婚禮不賀禁忌
中國古代有婚禮不賀的禮法。《禮記?郊特牲》雲:“婚禮不賀,人之序也。”婚禮只是人生正常地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的儀禮,沒有必要特別地進行祝賀。但後來這種禮法也完全被世俗的慣習所淹沒了。或許是出於對此種人生最重之儀禮的珍視,婚禮的祝賀超過了其他任何人生儀禮。民間慣習的這種力量迫使統治者從禮法上也不得不作一些讓步、更改。《漢書?宣帝紀》雲:“秋八月,詔曰:夫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廢鄉黨之禮,令民亡(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至此,婚禮相賀成為合禮合法的事了。有人說這是喜筵之濫觴,實則不如說是喜筵合法化之濫觴。
婚姻賀禮,如今仍相當普遍。今俗有“湊份子”一說。即是指為親友婚嫁送的賀禮。賀禮的“價碼”,不斷暴漲,不送又遭忌諱,所以民間這一陋俗,頗遭非議。現實新風尚,提倡改革舊俗,但目前尚收效甚微。
河南滎陽一帶,婚禮用羊、酒作賀。羊忌黑眼,酒忌不醇。臺灣風俗,婚賀禮忌用鴨子。因“鴨”與“押”同音,恐不吉利。但若用來做菜餚,倒也不妨。
婚嫁日祝賀的人多少都無妨,但最忌有人上門要債、鬧事。婚姻是喜慶的事,假如往日有仇冤的人家,此時上門來鬧事,則是大大破壞了吉事的,是最受忌恨的。這將在新婚夫婦今後的生活命運中投下可怕的兇厄災難的陰影。這時也最忌有人上門討債。白族結婚時,按規定由男女雙方氏族頭人公開宣佈:今天是喜事,不準任何人要債、逼債。如違犯禁忌,就會受到眾人的譴責和懲罰。
(6)婚禮不放爆竹禁忌
據清人熊伯龍《無何集》雲:“爆竹本驅鬼之意,非禮莫甚。而今世吉凶事皆用爆竹,失禮之中又失禮矣!”這反映出禮法對世俗慣習的無可奈何。其實,喜慶中燃放爆竹,確有驅鬼之意含在其中,民間所謂“崩崩邪氣!”因為越是大喜的日子,越是擔心有惡鬼搗亂。所以要用爆竹崩崩,以壯行人之膽魄,也不至使那吉祥之兆散失。由於每逢喜慶(包括喜喪)之時都要燃放爆竹,所以久而久之,由於條件反射的緣故,一放爆竹,人們就猜想是有(紅白)喜事在舉辦了。所以放爆竹便又增添了喜慶、熱鬧的一層含義。而辦喜事不燃放爆竹也就更多了一層忌諱的理由了。
(7)迎娶時辰禁忌
和請期不同,迎娶的時辰是由男方自定的。但一般都遵從當地的風俗慣習,並通常也是要與女家通氣的。從婚姻的婚字,可以知道古代婚娶是在日落前後舉行的。婚,古文為昏。《爾雅?釋詁》雲:“日入後二刻半為昏,昏來則明往。”《儀禮?士昏禮?注》雲:“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陽往而陰來。”可見古時嫁娶在昏時,是取陽往而陰來之意,亦即實扣男(陽)親迎女(陰)之意。若不以此時迎娶,則婚不以時,恐不吉也。今民間仍有半夜娶親的風俗殘存。不過,其理由大都傳說不一。許多人說是因當地曾有某某惡霸或權勢人物強行“初夜權”而導致此俗的形成。不過,筆者仍覺得此俗是古代蠻野時期掠奪婚姻習俗的一種遺存。《儀禮?士昏禮》雲:“主人爵弁,纁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