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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發號施令,但是可以查有權者是否違法,也就是說,監察官員在某些場合和時間點上,可以“管官”,可以按規矩管,也可以不按規矩管。因此,對於行政官員來說,最佳也最具理性的選擇,是利用自己手裡的權力,討好監察者,等於是讓監察者部分地分享自己的權力,於是久而久之,監察就變成了分肥,開始是分一杯羹,後來則四六或者五五分成,再後來,監察者甚至可以把被監察者變成事實上的下屬。到了這個地步,原來平行的監察也就沒有了,等於是行政吞掉了監察。
漢武帝將天下郡縣分成九個部分(州),然後每部分派一個監察官刺史,分部監督。郡太守官大,兩千石,州刺史官小,六百石,但是一個刺史可以監督幾個郡太守。結果到了東漢,郡太守就逐漸變成了刺史的下屬,後來皇帝乾脆下令將作為監察區的州變成行政區,刺史變成行政官員,級別提高,形成州管郡的新的行政格局。漢武帝本意防止地方尾大不掉而設定的特別監察制度,最後適得其反,反而增加了地方分立趨勢,東漢末年群雄割據,諸侯並起,就是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發生的。
明代的巡按制度,也發生過類似的變異,在各省設定巡按,原意是加強對地方的監督,但是巡按很快就變成了省級大員之一,一個七品的小官,居然可以跟二三品的省級官員布政使和按察使平起平坐,分享制度上沒有賦予的行政權力。結果,監督的職能自然廢掉了,反而增加了省級官員內部的紛爭,最後不得不再派一個凌駕所有官員的監察官巡撫或者總督到省裡去,時間一長,巡撫和總督也變成了事實上的地方最高長官。
近來審計署出臺新紀律“八不準”: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等等。這“八不準”,意味著已經出現過這樣的八種現象。出現了這樣的現象,自然意味著審計和監督的失效和部分失效。
如何防止監督變成分肥,嚴肅內部紀律僅僅是一方面,還需要這個制度以外的監督來加以保障。任何機構之間的監督,在理論上都可以化解為彼此之間的分肥或者分贓,無論機制多麼複雜,只要時間足夠長,彼此博弈次數比較多,都可以透過彼此間的談判實現這一點。所以,真正的監督,實際上是有民意參與的監督,來自眾多被管理者的監督,這些人是無論如何都沒有辦法透過談判達成分肥協議的,而民意的監督,則來自人民代表,來自社會,來自公共媒體。因此,審計部門若想讓“八不準”真正落到實處,不能僅靠被審計一方的配合,還需要引入一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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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在近代中國底層社會的工具性悖論(1)
一人一票的選舉,是西方*政治的核心內容,在引進西方制度的同時,中國自然也引進了選舉制度。比較而言,同屬西方政治影響的東西,政權下移最閤中國人的心思,因此做得最徹底,文官政治次之,人們也能認可。議會政治就比較麻煩,無論如何都搞不好,不是變成議會專制,就是廢掉議會。顯然,議會政治難以落地,最關鍵的原因是一人一票的選舉在中國難以落實。對於中國這樣的一個倫理本位和集體本位的國度,其文化的基因裡,就沒有選舉這回事。對於過去的中國人而言,所謂的選舉,就是選官,就是科舉考試,根本就沒有投票的概念。相對於*政治,傳統中國社會倒是有協商這個概念,但協商中每個人的發言權是不一樣的,集體本位的社會離不開權威,因此即便是協商,也是依據每個人地位的不同,有不同的發言權,地位低的人意見要想被採納,必然要有地位高的人力挺才有可能。
當然,沒有概念的事務,不見得就完全沒有辦法引進。但是問題是,西方制度被引進中國,從一開始,就是作為一種工具來使用的,人們無非是藉助這個看起來很美的工具,實現富國強兵的夙願。這裡,*沒有文化的內涵,更沒有價值的意義。在這種前提下,選舉在中國近代歷史上,往往呈現出很有意思的面相。
凡是選舉,就不可避免地要跟底層社會打交道。中國自辛亥革命實現政體變革之後,北洋時期搞過兩次國會選舉,民元國會和安福國會,某些地方軍閥,也推行過聯省自治,搞過地方議會的選舉。國民黨則搞過行憲國大選舉,而*也推行過農村的基層選舉(不是指現在的村民自治)。這些選舉,無論動員力度大小,百姓參與程度高低,基本上都是為了完成上層政治某項任務的工具,老百姓不僅難以藉此實現*政治的啟蒙,甚至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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