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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弗洛依德在採用催眠法來醫治他的神經病症的患者的過程中,發現儘管催眠法在解除症狀上無疑是成功的,但它同時也存在著不如意的地方。
一方面,催眠法似乎並不能治根,因為,患者複診時,常會表現出另一些症狀;
另一方面,催眠法只能對部分患者有效,有些患者不太容易接受催眠,或不能接受深度催眠(按:在催眠術上,催眠感受性一詞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催眠感受性是指受試者接受暗示程度的高低,根據心理學家研究,在一般人口中,大約有25%的人,具有催眠感受性,換言之,僅有四分之一的人可以催眠,而真正能催眠進入深層恍惚意識狀態者,在一般人口中,只有10%)。
弗洛依德開始逐漸不滿意催眠法,並在最後徹底放棄了治療中的催眠部分,而進一步提出一種特殊的精神治療法。
這,就是精神渲洩的自由談話法。
所謂精神渲洩的自由談話法,就是醫者讓患者舒適地躺在睡椅上,在身體上、心理上完全放鬆,讓頭腦中的觀念自發出現,醫者則坐於睡椅之後,鼓勵患者自由而隨意地談話,把出現的任何觀念,不管它如何微不足道、不合邏輯、荒唐可笑或者有傷大雅,都如實地報告出來,在這一過程進行的同時,醫者把患者所報告的材料予以分析和解釋,直到醫者和患者都認為找到心理失衡的根由為止。
患者的自由聯想和領悟再結合醫者的觀察和解釋,就構成了所謂的“精神渲洩的自由談話法”,又稱“精神分析法”或“精神分析術”。
(六)理情治療法
理情治療法,是西方的一種認知治療法(按:指以認知論為理論基礎發展而成的,經由解說與指導的再教育方式,糾正案主既有的對人、對己、對事理的錯誤思想與觀念,協助其重組認知結構,藉以收到案主自行“覺今是而昨非”的治療功效的心理治療法)。
顧名思義,理情治療法是靠著幫助案主將情緒困擾理性化,從而,達到治療目的的一種心理治療方法。
美國心理學家艾利斯(Albert Ellis,1913?)認為,對人性的解釋,可作四點基本假設:
(1)人具有“庸人自擾”的本性;人常為情緒所困;人非理性動物;而情緒困擾的原因,多半是內生自取的,很少是外因造成的;
(2)人具有思考能力,但思考用於自身問題時,則多表現出損己害己的傾向;對攸關自身之事,做過多的無謂思考,是困擾自己的主要原因;
(3)不需有事實根據,單憑想象即可形成信念,這,是人類異於禽獸的獨有特徵。惟以過多的無中生有的想象力,常將個體帶入愈想愈苦惱的困境;
(4)人有自毀傾向,卻也有自救能力;如何轉化前者以為發展後者之助力,正是理情治療法的目的。
基於以上對人性的假設,艾利斯採用A…B…C…D的圖解來說明其治療原理及實際應用。
理情治療中的A…B…C…D
A:activating event,指發生的事件;
B:belief,指個人對事件所持的信念;
C:emotional consequence,指信念引起的情緒後果;
D:disputing intervention,指勸導干預(意即治療)。
上述圖解,A代表發生的與己有關的事件,這種事件可能是既成的一樁客觀事實(如丟了一筆數量不少的錢);可能是他人的態度和行為(如有人對自己很冷淡);可能是與別人的關係發生了變化(如失戀);也可能是自己所造成的後果(如自己學習不得要領導致考試成績不理想);C代表個人對事件的情緒反應後果,這種情緒反應後果可能是正性的(積極的),也可能是負性的(消極的);可能是適度的,也可能是過度的;按圖中箭頭方向所指,無論個人情緒反應後果是什麼樣子,均非由事件本身所引起,而是由於個人對既成事實所產生的信念B所引起,也就是說,事件本身的刺激情境,並非引起情緒反應的原因;個人對刺激情境的認知解釋,才是引起個人情緒反應的原因!設有一離婚婦女患抑鬱症,離婚是一個事件,是一樁既成的事實,抑鬱症是當事人情緒反應的後果,按艾利斯的解釋,離婚一事與抑鬱症之間,並不能直接構成因果關係;當事人對離婚一事所懷有的信念,或當事人對自己的婚姻破裂一事的認知解釋,才是使她情緒抑鬱而心理異常的真正原因!當事人在離婚後,可能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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