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部分(第4/4 頁)
婚姻的破裂歸咎於自己的錯誤,把離婚視為自己追求幸福的重大失敗,把因離婚而失去丈夫的愛,視為自己有缺點才遭對方遺棄,果如是,當事人自然會因自責而極感痛苦;如果當事人對離婚的既成事實持另一種信念,將婚姻失敗解釋為遇人不淑,把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咎於對方,她可能就不致因過度痛苦而形成抑鬱症!因此,艾利斯認為,一個人之所以情緒困擾或心理異常者,主要原因不在於外在世界使然,而在於他自己應如何去面對外在世界,換言之,心理異常之形成是個人自己的責任!理情治療的基本構想,就是要幫助案主對治療一事自己負起責任;醫者的責任,只是從旁指導與勸說,從而,糾正案主對事件本身所產生的錯誤信念,藉以達到心理治療的目的,此,即圖解中的D。
除採用上述幾種方法之外,醫者還經常採用暗示、改善環境、消除病因等方法,透過影響個體的心理活動來幫助心理的個體適欲,重建心理的平衡。
第十九章 氣質
第一節 有機體的氣質
人的有機體,是一個心理——物理的有機體。
在這個真實的單元裡,心理部分與生理部分,是不可分離的。
因此,要完備地和準確地理解人的心理、解釋人的行為,就必須結合對有機體生理過程的研究。
結合有機體的生理過程來研究人的心理過程,說明人的行為應採取生物學觀點,將有機體的生理過程當作為人的心理過程的基礎,強調有機體適應環境以滿足自身生物學需要的本能在心理現象中的作用,並且,用機體感受環境刺激引發生命衝動、機體耐受生命衝動以及機體在生命衝動推動下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從而,與環境達到一種中介即平衡狀態來解釋人的行為,反對那種把人簡化為一種較大的白鼠或一種較慢的計算機,只能無一例外地對呈現於面前的刺激作出反應的狹隘的、矯揉造作的和相當貧瘠的理解。
人,並非是一個空中的“有機體”。
因而,人的行為不是也不應是那種簡單的、僅做機械的生理因素的分析、僅用刺激與反應的字眼就能“客觀地”加以描述的行為。
從整體性看,行為的共同要素無一例外是:刺激、機體的內部過程和反應。
人的行為決不是被外界刺激、外界環境機械決定了的。
說到底,刺激只是為了機體的內部過程而存在。
除非考慮與機體的內部過程的關係,否則,刺激�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