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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自己找就業門路,從事穩定的或臨時性的工作,不但能夠獲得收入,減輕家庭經濟生活負擔,而且有利於保持社會的穩定;
(2)對企業改革和經濟發展都有好處,企業可以集中精力抓好體制改革,研究發展生產經營、增加經濟效益的大事,可以暫時減輕對下崗職工工作安排和經濟生活等方面的壓力;
(3)政府不會被下崗職工的各種問題所幹擾,能夠輕裝從政,集中精力抓好各項改革和經濟建設的大事。
4、隱性就業的“弊”
從長遠來看,隱性就業可以造成許多不良的後果:
(1)對企業減員增效極之不利。這是因為,企業下崗職工在其他單位工作,所在的工作單位只負擔其基本工資,而原企業則要無償支付剩餘的其他人工成本,如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這樣,原企業的負擔不僅無法減輕,還使企業不能徹底分流,下崗職工仍然長期滯留在企業,雖然有的下崗職工提出不拿生活補助費,自己負擔繳交社會保險費,與企業只是保留名義上的勞動關係,但其遇到沒有工作時就要找企業,患了大病時又要找企業,到達退休年齡辦退休手續時還是要找企業。這樣,企業減員增效仍然實現不了;
(2)勞動關係混亂,勞動者合法權益受損害。企業下崗職工一方面與原企業保留著勞動關係,而另一方面又與新工作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且,用人單位使用下崗職工,不同工同酬,不給其投保,工資收入一般只給同企業同工種的職工工資的一半。這樣,下崗職工的勞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同時也往往因兩個用人單位之間對下崗職工的權益總是互相扯皮,使下崗職工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也給勞動行政部門的用工管理帶來困難;
(3)妨礙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是保障基金未能用在需要幫助的下崗職工身上;二是有的企業職工互相攀比,造成下崗職工不願意脫離企業,要求保留其勞動關係,不願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和簽訂協議,要求讓其在外面找工作;
(4)給社會保險帶來壓力和後遺症。由於隱性就業者存在雙重勞動關係,導致社會保險關係模糊不清。有的隱性就業者願意自己交納社會保險費,但不清楚交多少,也不知道向哪個部門繳費,而新的用人單位也不給隱性就業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樣就給社會保險工作帶來不少壓力和後遺症,增加了工作難度。
【勞動爭議】
企業勞動爭議也叫勞動糾紛、勞資爭議、勞資糾紛,是指企業勞動關係雙方主體及其代表之間在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等方面產生的爭議或糾紛,本質上主要是雙方主體圍繞經濟利益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矛盾和爭議。
1、勞動爭議的內容
勞動關係雙方主體圍繞經濟利益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矛盾和爭議有多方面的表現和問題,構成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1)涉及到工資、津貼和獎金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2)涉及到集體合同的執行、撤銷和重新談判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3)涉及到勞動合同的執行、撤銷、變更和終止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4)涉及到員工的錄用、辭退、辭職和工作變動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5)有關工會的成立、運作、管理和代表權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6)有關工作安全和勞動衛生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7)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8)有關就業培訓和職業訓練等方面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9)有關勞動保險、勞動福利及女職工、未成年勞工特殊保護等方面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10)有關社會宏觀因素和企業外部環境如通貨膨脹、失業、社會保障、外國投資、政治因素和稅率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2、勞動爭議的特點
(1)有特定的爭議當事人。一方是企業管理者及其代表,另一方是企業勞動者及其代表。只要也只有勞動者及其代表與企業管理者及其代表之間透過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他們才可能成為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只有發生在企業勞動關係雙方主體之間的爭議,才是企業勞動爭議。若爭議不是發生在企業勞動關係雙方主體之間,即使爭議是圍繞企業勞動問題展開的,也不屬於企業勞動爭議;
(2)有特定的爭議內容。企業勞動爭議包括了十個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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