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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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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其守者,志之不至耳。明以鑑之,志以取之,役用其道德之本,舒布其五常之質,充之而彌六合,播之而奮百代,聖賢之事也。然則聖賢之異愚也,職此而已。使仲尼之志之明可得而奪,則庸夫矣。授之於庸夫,則仲尼矣。若乃明之遠邇,志之恆久,庸非天爵之有級哉?故聖人曰:“敏以求之。”(《論語》:子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而求之者。”)明之謂也;“為之不厭”,(《論語》又曰:“抑為之不厭,誨人不倦,則可謂云爾已矣。”)志之謂也。道德與五常,存乎人者也。克明而有恆,受於天者也。嗚呼!後之學者,盡力於所及焉。或曰:“子所謂天付之者,若開府庫焉,量而與之耶?”曰:否。其各合乎氣者也。莊周言天曰自然,吾取之。

○守道論(《左氏傳》昭公二十年:齊侯田於沛,招虞人以弓,不進,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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