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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大學一副教授撰文說,在立法上有一個原則,不能因為多數人同意,就剝奪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權利。而限制車輛使用,從根本上講是限制財產權的問題,這正是一種基本人權。“就像公眾不能用投票的方法決定一個公民的生死,‘投票’的方法並不適用於討論基本人權的去留。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完整的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權能。北京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對私家車採取禁行之策;無疑直接傷害了私家車主的財產所有權———即財產使用權。且先不論私家車限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單從程式上看;如果允許政府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公民的合法財產進行禁用;那麼財產權事實上就不存在了。今天政府以緩解交通擁堵為名限制私家車行駛;明天政府也可以打著節能的旗號限制空調的運轉。
他說,目的正確並不等於手段正確。決策者不但應具備、更應尊重這一常識。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正式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私家車作為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皆受憲法保護;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任何機關、任何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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