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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展開:一種是實體性爭議,這種爭議主要是圍繞限行措施的利弊而展開,例如按照限行措施出行是否真正有利於交通更暢通,給一部分群眾帶來的實際困難怎麼解決,是否會浪費資源,限行的決策是否損害車主的私有財產權,等等;另一種是在程式上的爭議,即作為限行管理措施的決策是由政府來做決定,還是應當交由全民討論、立法機關做出最終決定。
在媒體上討論最多的,是作出這種限行措施的決策是否應該透過民主程式決定。人民網提供了一個調查資料顯示:有的網民認為;私家車限行應提交市人大審議;透過之後方可實施。僅有的網友認為可由政府釋出命令直接執行。儘管這一調查只是“一網之詞”;卻也反映出;在權力與權利的博弈上;絕大多數網民注重程序正義。主張以民主程式決定交通限行措施者認為,個人利用道路的機會沒有平均地分配給每個人,個人在某一時期較多佔用道路的事實,也不能變成一種私法意義上的路權。城市管理者可以基於公共利益考慮,對每個人佔用道路的機會予以調整,但是要透過嚴格的民主程式,在公共媒體上進行充分討論,爭取相應的支持者,由立法機關來決定將這一問題是否提交民主決策程式。政府應提供和搭建一個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平臺,讓各方面都有機會表達自身的觀點與利益訴求,讓各方都有機會參與到立法過程之中,進行公平博弈。
某高校一教授反對把行政命令的方式用於解決交通擁堵問題。他說,我們國家的行政力量顯然十分強大,說極端點兒,別說單雙號限行,就是宣佈不讓某個市區的人出門,也是做得到的。但是,這樣強大的行政力量,不應該濫用。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用行政命令解決問題,雖然見效快,但預後不佳,往往會有後患。而且政府為此付出的行政成本,隨著禁令的逐漸鬆弛,要想維持禁令的原效果,會越來越高。其實,面對城市的交通擁堵,握有行政權力的政府,最應該做的就是儘快建設以地鐵為主體的公共交通網路,而非下命令。可以藉口多數人的利益剝奪一部分人,也就可以藉口別的什麼剝奪所有人。這樣的事情,在我們歷史上曾經發生過,我們有理由希望不要再發生。
一位宣告本人無車也不在北京的人士說,單雙號限行的大討論,看似很民主,但其實這根本就不是一個可以民主討論的問題,類似於著名的“民主的悖論”。比如一個班60個學生,提出一個議案:“剝奪錢最多的同學的錢,平均分給其他59位同學”。這種損害其他公民權利的議案,雖然明顯可以獲得透過,卻是我們應該避免出現的民主的悲劇。看看電視臺的記者採訪公交車站等車的乘客,我就好笑;即使所有沒車的人都同意“單雙號限行”,這樣的政策也是“民主的暴政”。
還有的人建議,如果立法機關決定將這一問題提交民主決策程式,我們仍然需要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平臺,仍然需要透過公共媒體討論、立法聽證會、民意調查等多種形式,來討論限行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這裡,特別要注意在立法聽證會時,要能確保不同意見的階層都能有代表參與聽證,讓聽證有廣泛的民意基礎,並且聽證的結果能真正反映到立法之中,讓各方都能平等地表達利益訴求。而後,對於這一問題交由人大進行表決。
有的網民說,中國的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了三十年,“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提出也已經有十一年的時間,我們的市場經濟正在日趨完善。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歷史,是一部公民社會成長的歷史,也是社會利益主體日趨多元化的歷史,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利益的衝突甚至對立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在法治社會,有利益的衝突並不要緊,關鍵是要有公平、公正的利益博弈渠道來解決這一問題,其核心點就在程序正義。
一位律師發表自己的意見說,《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從效力上屬於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 不屬於法律和法規的層次,因此,以政府通告的形式對涉及公民財產權利進行限制使用事項做出規定; 實屬於立法上的越權。如果確有必要對機動車進行限行,應當透過正當程式進行立法,依據立法法的程式進行立法聽證會進行詳細的論證; 而不是以通告草率釋出立即實施。機動車財產權人為了公益的特別犧牲; 理應獲得相應的補償,停駛補償費也應當考慮在內。 “依法治國”早就成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但是從10多年的的司法改革中,這一點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貫徹。一個國家真正成為一個法治國家,在立法司法上不僅注重實體正義,更要保證程序正義,任何有關侵犯私權的立法,絕不可拍拍腦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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