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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財產;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皆受憲法保護;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前提下;任何機關、任何團體、任何個人均不得侵犯。普遍存在的一個誤解是,只要多數市民同意限行,私家車限行就應推行。然而在法治領域,對財產權的剝奪或限制,並不適用於民主原則。以拆遷為例,即便是一個很破也很醜的房子,政府想要拆遷也應該與房屋的產權人進行協調,而不是讓全體市民來投票決定。又如,在財產權可由民主來票決的前提下,假設我們就是否同意將中國首富的全部財產平均分配給每位國民來投票,我以小人之心揣測,這個提議很可能會得到多數同意。但我們是否真能這麼做呢?! 政府不能一面大力扶持汽車產業,一面又限制汽車的使用。要限制,也必須經由正當的程式,採用制度化的解決方案: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和集體研究。當然,對於此類涉及私家車主重大利益的決策,還必須進行聽證。由於私家車限行在事實上剝奪了私家車的部分價值,政府必須提供適當的補償。儘管這些程式繁瑣而冗長,卻是法治的應有之義,是落實憲法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應有之義。 不但北京的私家車限行應建立在程序正義之上,任何政府的決策都必須具備程式的正當性。“正是程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這是道格拉斯###官對正當程式的感慨。對於在法律傳統上正當程式理念極為缺乏的中國而言,要完成從實體正義向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並重的轉變,非一朝一夕所能達成。所謂行政法治之路,正待從程式法治處破題。其實在奧運會結束前夕,圍繞單雙號限行舉措應不應當長期實施,媒體和社會各界人士已經紛紛建言獻策。透過這場大討論,人們得到的重要共識之一就是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對現有私家車的長期限行要以法律為準繩,要有法律依據,要符合法律程式,這是任何一種針對私家車的限行政令能夠長期存在的基礎。
某中央級媒體發表了一篇短評,對北京交通限行措施的出臺提出“為何不聽證”的質疑。文章中說,之前媒體上有關長期單雙號限行可行性探討,讓市民對於停駛有了一定的思想準備,讓人意外之處在於:一項涉及數百萬人利益的公共政策,竟然在沒有經過民主程式的情況下,在單雙號限行結束僅僅一週之後就匆匆出臺。 反對限行私家車的聲音佔了上風,也許有人會說網上調查不可靠,但如果不否認這樣的調查結果至少代表了一部分民意,那麼,在這部分民意未充分表達之前就出臺限行政策,在程式上是否正當? 人們感到最可怕的地方,也正在於此——既然在北京,一紙通告可以每天讓數十萬輛車停駛,其他地方也就沒有什麼不可以;既然一紙命令可以讓你一週停駛一天,想讓你一週停駛三天五天,想來也不會是多難的事兒。
文章中強調,在之前的探討中,無論贊成還是反對,所有人都在一點上有共識,那就是:最終的決策,必須在充分調研、論證,各方意見得到充分表達之後做出,必須是民主程式的結果。所以,幾乎所有人都認為,如果要限行,充分徵求意見之後,一場唇槍舌劍的聽證會是繞不開的程式。 作為現代公共政策的重要程式,聽證對於促進和實現公共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意義重大。在政策選擇中引入了聽證程式不僅可以有效抑制和防止政府自利性,解決政策制定中的資訊不對稱問題,而且可以廣納民意,爭取民心,增強政策選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對革新性政策聽證,尤為重要。由於革新性政策會觸動一些人利益,會引起一些人不滿,這種政策的執行往往很難一帆風順。為了把這種不滿控制在不危及社會穩定的範圍內,必須對政策內容加以周密、全面的考慮,把可能遇到的問題與相應的解決措施都預先考慮到。這時候,舉行專家聽證,可以對政策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舉行利益相關者聽證,可以使政府更多地考慮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從而把政策對民眾的不利影響減低到最低限度,使政策更公平合理。
文章針對北京限行措施的出臺表示質疑說,然而,我們沒有等來這場聽證會,卻等來限行的通告——讓你停你就停,沒得商量。 或許,有人會說:“關於這一話題,之前媒體說了不少。目前的決策,或許已經考慮了各種聲音。”這或許是事實。然而,正如“正義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一樣,包括聽證會在內的民主程式,也需要以讓公眾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偷偷借鑑不算數。 或許,還會有人說:“早一天限行,就早一天道路通暢,早一天看到藍天白雲。”高效率的確是政府應該追求的目標,然而,只有建立在正義(包括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