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第23集《佛法修學概要》(第4/5 頁)
這時已經把這個東西佈施給鬼神了,你再去偷,望鬼神結輕罪。
所以有主物基本上就三種,你把這三種弄清楚了,大概就知道它的狀況。
辛二、具緣成犯
構成一個盜戒,要有六種因緣。
前面根據《瑜伽師地論》把這個犯戒的因緣分成三大類:意樂、加行、究竟。
一、意樂。
先看他心中的意樂。
意樂有三種:第一種,是他物,就是有主物,揀別它不是無主之物。第二種,他物想,你心中很清楚它是有主物,揀別你不是在一種無知的狀態,你是很清楚知道它是有主物。第三種,起盜心,揀別你不是暫用想,你不是說一時情急暫時使用,你是要把它做作一種侵佔為己有的心情,那麼這時就形成了心中的意樂了,已經有犯罪的動機。這第一種情況,他物、他物想、起盜心。
二、加行。你採取了身口意的加行,就是採取行動。包括:第四個,興方便,方便我們前面講過,你是用偷的、用騙的、用搶的,這個都是屬於偷盜的方法,方便;第五個,直五錢,直五錢我們待會再來說,就是它的價值在五錢以上。這個是加行。
三、究竟。第六個,“究竟”,這個犯戒的情況要把它造圓滿,一定要離開本處。
在律上講出一個公案,說有一個人他晚上去偷牛,他把旁邊鄰居家的牛,偷到他家裡來,後來天黑之前,他想一想不對,這是犯偷盜戒,他又把牛送回去了。所以對旁邊的人來說,看到牛還在。我問你,這個人有沒有犯盜戒?犯了盜戒了,因為他已經他物、他物想、起盜心、興方便、直五錢,關鍵是舉離本處,他已經把這頭牛移動,它四個腳都已經動了。你後來把它放回去,那是後來的事情了。盜戒已經成立,你不但要放回去,你還要懺悔,因為罪業在心中已經成就了,這是造究竟。所以舉離本處是判斷這個犯罪有沒有完全圓滿,要離開本處。
辛三、犯戒輕重
整個盜戒最難判斷的,就是五錢的問題。我們看下一段,犯戒輕重。
盜取他物直五錢以上,上品不可悔罪。這個是重罪,要取相懺。盜取他物,直四錢以下包括四錢,中品可悔罪。盜取他物在三錢以下,下品可悔罪。所以盜戒的輕重除了有主物以外,完全看價值。
這個五錢的概念,我們先講它的緣起,再說明判斷的方法。
盜戒的緣起是這樣的。佛在世時,有一個比丘叫檀尼迦比丘,他一開始住在僧團,住了幾年以後,他離開僧團到山中獨住,用草結成草蓬,住在那兒。
有一天,他託缽回來,哇,草蓬被人家拆去燒火,沒地方住了。檀尼迦比丘,以前在家時是燒陶瓷的,所以他就想,這個草蓬不堅固,他就找了很多的石頭,把它捏成一個房子的樣子。然後把它燒成陶瓷的房子,外面再把它漆上紅色的漆,漆完以後就很莊嚴。
佛陀在遠的地方看到這個紅色房子,就明知故問,問比丘說:“這是誰的房子呢?”他說:“是檀尼迦的房子。他以前的房子是草蓬,被人家拆了,所以他蓋了這座堅固的陶瓷房子。”佛陀說:“這座房子太豪華,不適合,不相宜比丘之法。”叫比丘們把它拆了。
所以檀尼迦比丘託缽回來時,看到他的陶瓷房子被打破了,又沒地方住了。他心裡想,草蓬的房子不堅固,陶瓷的房子太豪華,他就取其中道,乾脆用木頭蓋一個木屋好了。他就跑到國王的樹林裡面去,跟看護的人說:“國王之前答應給我們樹木的,我們要取這個樹木來蓋房子。”看門人認為比丘不妄語,說:“喔,國王答應你,好吧,那你就隨便找吧。”他就砍了幾棵樹,蓋起了房子。
蓋完以後,國王有一個官員是專門監督這個樹林的,他一看,欸,樹怎麼少了好幾棵呢?守門人說:“這是某某比丘,把它砍去蓋房子,說國王答應的。”這個官員就報告給國王。國王說:“我不記得答應檀尼迦比丘。”他就把這個比丘找來說:“我有答應你嗎?”他說:“國王!你還記得嗎?你登基時曾經跟國家宣佈說,凡是我國內的任何比丘,要使用任何物品都是可以的。”國王說:“我當時講這句話是針對無主物,只要是沒有主人的東西,你在山上、樹上隨便撿東西都可以用。但是這個是有主物,這不是我的本意。”產生誤會了。所以國王就不高興了,就把這件事報告佛陀。
佛陀知道了以後,就當著國王的面把比丘召集起來,制了這條盜戒:凡是有主物,不得盜心故取。那麼制了這條戒以後,比丘就問了:“那麼到底這個重罪的標準是什麼呢?”佛陀就問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